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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1:53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对农人团体一切土地施行征收或征用,并依照被征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布告
依照法定程序同意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公民政府布告,将同意征地机关、同意文号、征收土地的用处、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补偿规范、农业人员安顿方法和处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布告。
二、挂号
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使用权人在布告规则期限内到布告指定的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三、补偿规范
补偿费用包含:
1、土地补偿费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为该犁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犁地的规范规则。
2、安顿补助费
征收犁地的,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安顿补助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规范规则。
依照上述规范付出,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四、布告、施行征地补偿计划
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同意的征收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公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
五、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收土地的公民政府判决。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施行。
六、补偿费用的付出
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一切者一切。安顿补助费专款专用,依据需求安顿人员的安顿状况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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