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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8:50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一) 根本案情
北京音乐厅数年来一向以“翻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了一系列表演活动。钱程系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请求注册了“翻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翻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音乐厅中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合计4万元。
(二) 裁判成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请求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产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运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北京音乐厅在原运用范围内继续运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请求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遂判定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钱程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以为,在运用“翻开音乐之门”标识的一系列表演及宣扬活动中,对外声称的主体均为北京音乐厅,该标识与北京音乐厅之间现已树立起了较为固定的联络,北京音乐厅的商标在先运用抗辩权建立,其对“翻开音乐之门”的运用不构成侵权。遂判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
(三) 典型含义
本案触及新商标法规则的商标在先运用抗辩权的法令适用问题。审理法院深化分析了新商标法有关在先运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对在先商标性运用、标识知名度、运用者片面情绪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化的讨论,说理充沛。本案判定依法保护了北京音乐厅近十二年来继续运用的“翻开音乐之门”这一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标在先运用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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