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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0:03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一起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劳作者应当依照两边约好,处理作业交代……”。用人单位为劳作者转出档案、处理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向劳作者开具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停止或免除后应当实行并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责任。即便劳作者没有完结作业交代,用人单位也不能因而拒不处理档案移送等手续。
其次,单位不出具免除劳作合同证明和处理档案搬运等手续,约束了劳作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权。因而用人单位不为劳作者出具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不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是违背劳作法律规则的。
所以劳作者能够到当地劳作监察部门请求其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如5日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的证明和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并可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劳作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联系等移转手续处理与原单位发生争议的,能够作为劳作争议请求劳作裁定,如对裁定成果不服,还能够到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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