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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6:15

典当权人,是指对债款人享有债款,并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得就典当物优先受偿的人。典当权人便是受典当担保的债款的债款人。典当权人的权力有:
1、典当人的行为或许致典当物价值减损的,典当权人有权恳求中止该行为;典当人的行为现已致典当物价值减损的,典当权人有权恳求康复原价值,或相应地弥补担保;在上述情况下,无法康复或弥补的,典当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提早清偿债款,但对错因典当人行为致使典当物价值减损的,典当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力,只能对典当人因而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2、特别景象下的收取孳息权。原则上典当人收取典当物孳息,故典当权人无此权力,原因是其不占有典当物。但契合下列条件时,典当权人能够告诉孳息交给义务人将孳息交给给自己:
(1)、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
(2)、典当物已被依法扣押。
这儿“收取”的意义并非获得孳息一切权之义,而是指惟典当权人操控了孳息,才或许对该孳息建议优先受偿权。而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以为孳息应归典当人一切。
3、权力的存续期间。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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