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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保险费 未填保险单 却持有保险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4:51
【案情介绍】       
投保人未交稳妥费,也未填写稳妥单,但却手持稳妥公司开具的稳妥证,出险后,稳妥公司终究该不该赔呢?        
1999年6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居民刘开春的妻弟钟万强驾驭川H00435通工车,找到中保产业稳妥公司旺苍县支公司代理人姜义明要求投保。钟万强提出缓交稳妥费,姜义明表明赞同。钟万强给姜义明写下欠条,内容为:“欠姜义明现金1780元”,姜义明给钟万强开具了一份稳妥证,内容是:“被稳妥人刘开春,车牌号码:川H00435,厂牌类型:通工TC3022,发动机号:62305,运用性质:营运,车架号:1529,吨/座位:1/8,险别:DB,稳妥期限:自1999年6月24日至2000年6月23日止”,并加盖有“中保产业稳妥有限公司旺苍县支公司运输工具险事务专用章”公章,但榜首栏“根据号稳妥单出具稳妥证”为空白。两边实践也没有填写稳妥单。姜义明因钟万强未交现金,也没有向钟万强出具发票。        
1999年6月26日21时,钟万强驾驭该车沿国道108线由北向南行进途中与人力三轮车相撞,构成1人逝世、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端发生后,钟万强当即向市稳妥公司报结案。1999年7月6日,钟万强将1780元稳妥费交给了姜义明,姜义明向钟万强出具了发票,发票上所载时刻为1999年6月24日,然后姜义明将钟万强所写的欠条退还了钟。不久,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广公交99第258号职责确定书,确定钟万强应负事端首要职责。经法院判定,该车车主刘开春应向被害人补偿丢失79329.04元。刘开春因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旺苍县支公司回绝理赔,遂向法院申述,与稳妥公司打起了稳妥索赔官司。
【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合同没有建立,稳妥公司不该补偿刘开春的事故丢失。 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规则,刘开春向稳妥公司出具的欠条以及稳妥公司向刘开春出具的稳妥证中均未包括《稳妥法》规则的稳妥合同“应当”具有的悉数事项,欠条与稳妥证均不具有稳妥合同的方法要件,不能视为稳妥合同。因而,该稳妥合同没有建立。         
2、即便该稳妥合同建立,由于刘开春在缔结合一起,并未交给稳妥费,根据《稳妥法》第十三条,“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依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的规则,稳妥公司也没有承当稳妥职责的职责。        
3、刘开春在车辆已构成重大丢失的情况下,隐秘事实真相,采纳补交稳妥费的方法,获得稳妥费收据,根据《稳妥法》第十六条二、三款的规则,该稳妥费收据无效,不能作为刘开春索赔的根据。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合同现已建立,稳妥公司应当补偿刘开春的事故丢失。         
1、建立稳妥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本案中,刘开春提出缓交稳妥费,并向稳妥公司代理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便是要约。只不过他在向稳妥公司提出想要缔结稳妥合同的要约时,附加了一个条件,这个条件便是:缓交稳妥费。这个附条件的要约明显现已得到了稳妥公司代理人姜义明的完全赞同。姜义明接受了刘开春的欠条,并在1999年6月24日向刘开春出具了稳妥证,这就意味着姜已代表稳妥公司对刘开春作出了许诺:赞同刘开春欠费,赞同与刘开春在1999年6月24日构成稳妥合同联系。所以,刘开春与稳妥公司的稳妥合同现已建立。        
2、两边缔结的稳妥合同条款不齐备,应由稳妥公司承当职责。首要,稳妥合同是格局合同,由稳妥公司制造,稳妥公司有职责供给给投保人填写。姜义明代表稳妥公司与投保人刘开春缔结稳妥合同,姜义明应当向刘开春供给稳妥单,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检查刘开春是否具有投保资历以及刘开春填写的稳妥单是否完善和符合要求等,但姜义明明显没有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就作出许诺,向刘开春开出稳妥证。就投保人刘开春来说,他没有职责制造稳妥单。法令没有制止他选用口头方法提出要约,对他来说,只需照实奉告,并交了稳妥费,稳妥公司给他发了稳妥证,他的车辆就现已“稳妥”了。其次,稳妥合同建立后,稳妥公司有职责给投保人发放稳妥凭据,并在稳妥证中载明合同内容。由于姜义明是稳妥公司代理人,代表稳妥公司行使职权,因代理人的差错构成的稳妥合同约好不明的职责,就应由姜所代表的稳妥公司来承当。再次,稳妥公司在与投保人缔结合一起,若没有向投保人清晰阐明合同不齐备可成为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稳妥公司不能享有革除职责的权力。也便是说,稳妥公司不能由于刘开春没有填写稳妥单而革除理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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