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3: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4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间所谓的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
比方:成婚5年,从戎时20岁,发放10万元,则:5×{10万除以(70-20)}=10000元,即这1万元归于共同财产,均匀切割后每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