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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0:55
许昌市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三条员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景象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员工受用人单位指使前往疫区作业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员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确定员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分或许法定判定组织出具的书面定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有关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要素导致不能在规则时限内提出请求的,经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能够恰当延伸请求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越九十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第十六条对工伤确定统辖发作争议的,由其一起的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指定统辖。
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则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处理。
省辖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据作业需要,能够托付县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处理工伤确定的详细业务。
第十七条请求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则处理,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一)超越法定时限提出请求的;
(二)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没有统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职权范围的;
(四)受损伤人员是用人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景象。
第十八条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供给相关依据资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供给相关资料或许不实行举证责任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依据受损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供给的依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定论。
第十九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并于工伤确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请求工伤确定的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一起抄送经办组织。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一致印制。
第二十条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省、省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作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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