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4:47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1-10-19收效日期:2001-10-19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1]505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1)44号)转发给你们,一起依据营业税实践征管工作需要,弥补清晰下列规则,请一起依照履行。一、具有无形资产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答应别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既触及“授权答应合同”自身自成立收效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而对签约各方一起具有约束力的权力和责任,也触及该“授权答应合同”无形资产标的被相关无形资产类专项法规(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依法规则的各类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二、“受托方”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有必要是受托方依据上述相关无形资产类专项法规已获得相应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的无形资产,不然仍属以“所有权人”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三、凡“受托方”未依法获得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而受托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的,应一概对其受托事务收入依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四、上述受托署理事务,凡以向第三者全额收款,然后向“所有权人”结算无形资产转让费的,对“受托方”可以其收款全额减除向“所有权人”实践结算付出无形资产转让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五、凡与境外购买者直接签订合同自行或受托出售无形资产在境外运用的,对其获得的相应事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为标准转让著作权中触及的营业税方针,经研讨,现告诉如下:具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答应别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由“所有权人”承当,对“所有权人”应依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悉数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获得的佣钱或手续费等价款依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均由“受托方”承当,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悉数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悉数转让费,均依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则不征营业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