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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3:03
在网络上宣布自己的原创著作,作者是具有著作的著作权。仅仅网络的文章、著作我们都能够阅读,在阅读之后有些人就会抄袭一些人的著作,作者就会以为侵权了。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断定规矩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你细心解说.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断定规矩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侵权补偿数额的确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则:
侵略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应当依照权力人的实践丢失给予补偿;实践丢失难以核算的,能够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补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偿。
关于上述条款的详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若干问题的解说》有明确规则:
第二十四条权力人的实践丢失,能够依据权力人因侵权所形成复制品发行减少数或许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力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赢利乘积核算。发行减少数难以确认的,依照侵权复制品商场销售量确认。
第二十五条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或许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确认补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认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著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结果等情节归纳确认。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就补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允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包含权力人或许托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和详细案情,能够将契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则的律师费用核算在补偿范围内。
网络著作权侵权带来的法令结果也会比较重,或许你还不了解这时能够找听讼网律师一对一为你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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