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7:2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2年7月26日宣布“关于整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称:新疆的死缓罪犯大部分是内地调来的,假如由死缓罪犯原判法院地点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裁决,则因交通不便,往复费时,会影响及时整理。可否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裁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请示:经其他省判处的死缓罪犯,移交内蒙后,在劳改中抵抗改造,又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再延期一年,现已期满,需求弛刑时,是否仍需交由原判法院地点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裁决?经咱们研讨后,现联合批复如下:一、为了边远地方的处理工作及时起见,在新疆、内蒙、黑龙江、青海劳改的死缓罪犯的弛刑,由监所、劳改队提出定见,报经本省(自治区)公安厅检查赞同后,可送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裁决,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弛刑裁决后,除交监所或劳改队履行外,并应抄送原判法院备检。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关押的死缓罪犯的弛刑,仍应按1962年7月26日的联合告诉的规则,送由原判法院地点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裁决。二、往后,内地死缓罪犯应在本省(市、自治区)监狱服刑,不要调往边远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