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数罪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2:44
在实践中,有些私运行为人在施行违法过程中,既偷逃了关税,又一起偷逃了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对这种状况应怎么科罪,存在着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别离确定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和偷税罪,施行数罪并罚;第二种定见以为构成牵连犯,即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与其私运行为构成牵连联络,应按其间的重罪从重处分;第三种定见以为这种状况构成法条竞合,即行为人在施行私运行为的过程中,又一起具有偷税性质,实际上是根据一个目的施行的行为,应视为法条竞合,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种状况下法条竞合应按其间较重的罪处分。
咱们附和第一种观念,即对这种状况应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施行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即两个不作为,一个是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行为,一个是私运行为(偷逃关税),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或竞合联络,都独登时别离构成不同违法,即偷税罪和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从行为人片面上看,行为人具有两个违法成心,即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成心和私运(偷逃关税)的成心,这两个成心之间也不存在任何联络。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联络,片面上也没有牵连的目的,所以行为人构不成牵连犯。第三种定见的过错更是显着的,其违反了根本的刑法理论。如前所述,偷税罪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单纯地出于偷逃关税而私运的状况。法规竞合是因为法规的错杂规则而导致某一行为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适用,这种状况是立法预设存在的,而不是因为行为人施行了某一行为才会引起法规竞合。事实上,一个行为可以一起适用几个法条仅仅表面现象,在立法时,应该适用哪个法条,立法是现已预先规则了的。当然,这种规则仅仅表现为一种立法倾向,在刑法理论中,这种倾向被总结为法规竞合的适用准则,也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很显然,两个行为之间谈不上法规竞合的问题,行为人施行的偷逃增值税和关税的行为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即使是一个行为,如前所述,也不构成法规竞合,只能是幻想竞合。
咱们附和第一种观念,即对这种状况应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施行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即两个不作为,一个是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行为,一个是私运行为(偷逃关税),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或竞合联络,都独登时别离构成不同违法,即偷税罪和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从行为人片面上看,行为人具有两个违法成心,即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成心和私运(偷逃关税)的成心,这两个成心之间也不存在任何联络。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联络,片面上也没有牵连的目的,所以行为人构不成牵连犯。第三种定见的过错更是显着的,其违反了根本的刑法理论。如前所述,偷税罪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单纯地出于偷逃关税而私运的状况。法规竞合是因为法规的错杂规则而导致某一行为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适用,这种状况是立法预设存在的,而不是因为行为人施行了某一行为才会引起法规竞合。事实上,一个行为可以一起适用几个法条仅仅表面现象,在立法时,应该适用哪个法条,立法是现已预先规则了的。当然,这种规则仅仅表现为一种立法倾向,在刑法理论中,这种倾向被总结为法规竞合的适用准则,也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很显然,两个行为之间谈不上法规竞合的问题,行为人施行的偷逃增值税和关税的行为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即使是一个行为,如前所述,也不构成法规竞合,只能是幻想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