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拐卖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9:25
最高法精心收集整理归档一些侵略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子,显示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大力度维护。下面听讼小编为您叙述一实在的违反上述意指的案子: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叙述这个案子的一起共享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的常识,请仔细阅读。
案情: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诱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友祥经熊金义介绍,伙同刘美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诱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别离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军、王鹏、吴新蕾为妻。熊金义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加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律师解析:
被告人马友祥、熊金义等人以出卖为意图,贩卖被诱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违法中,马友祥起首要效果,系主犯。熊金义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分。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友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金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品格庄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态举动不受不合法干涉为内容的品格权;品格庄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庄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品格利益为内容的品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诱骗后,处于行为人操控之下,处于被诈骗、任其支配的地步,失掉决议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产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庄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乃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损害结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目标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人。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则,这儿的“妇女”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不合法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诱骗,是指行为人以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手法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操控的行为。诱骗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号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话骗取信任,到达自己的罪恶意图;有的是使用各种联系,甜言蜜语夸某地日子好,以协助介绍目标、安置工作等为钓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协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协助引路、给零食等办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钳制、麻醉等办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操纵操控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为了再易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手中买来被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违法中,进行接应、躲藏、转送、接转被诱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购、劫持、贩卖、接送、中转被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体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违法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诱骗、劫持、收卖、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法中,诱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首要、最常见的客观体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依据本条的规则,只需行为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违法意图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可是,假如行为人施行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意图,例如,是为了奸污、收养、役使、逼迫卖淫等意图,则或许构成其他违法,不构本钱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构成婚姻、家庭联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购后,因为被害人抵挡或许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购的妇女、儿童卖给别人,应以本罪处分。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盈利为意图,但也不能肯定扫除不以盈利为意图而施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别人动机而施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假如仅着重以盈利为意图,就会漏掉不以盈利为意图而施行此类行为。
案情: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诱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友祥经熊金义介绍,伙同刘美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诱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别离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军、王鹏、吴新蕾为妻。熊金义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加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律师解析:
被告人马友祥、熊金义等人以出卖为意图,贩卖被诱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违法中,马友祥起首要效果,系主犯。熊金义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分。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友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金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品格庄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态举动不受不合法干涉为内容的品格权;品格庄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庄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品格利益为内容的品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诱骗后,处于行为人操控之下,处于被诈骗、任其支配的地步,失掉决议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产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庄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乃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损害结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目标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人。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则,这儿的“妇女”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不合法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诱骗,是指行为人以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手法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操控的行为。诱骗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号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话骗取信任,到达自己的罪恶意图;有的是使用各种联系,甜言蜜语夸某地日子好,以协助介绍目标、安置工作等为钓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协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协助引路、给零食等办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钳制、麻醉等办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操纵操控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为了再易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分子手中买来被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违法中,进行接应、躲藏、转送、接转被诱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购、劫持、贩卖、接送、中转被诱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体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违法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诱骗、劫持、收卖、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法中,诱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首要、最常见的客观体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依据本条的规则,只需行为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违法意图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可是,假如行为人施行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意图,例如,是为了奸污、收养、役使、逼迫卖淫等意图,则或许构成其他违法,不构本钱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构成婚姻、家庭联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购后,因为被害人抵挡或许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购的妇女、儿童卖给别人,应以本罪处分。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盈利为意图,但也不能肯定扫除不以盈利为意图而施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别人动机而施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假如仅着重以盈利为意图,就会漏掉不以盈利为意图而施行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