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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死亡保证人需要继续担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23:08
【案情】
2012年2月,汪某为生意资金周转需求,向伍某告贷7万元,汪某之友魏某为该笔告贷的确保人。告贷合同上未约好还款日期,确保合同上也未约好担保期限与担保规模。2013年5月,债款人汪某意外逝世。2014年2月,伍某将确保人魏某诉上法庭,恳求费用判定魏某归还告贷本息。
【不合】
关于该起案子,主要有以下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确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可革除确保职责。其理由是,依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则,“在假贷、生意、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款人需求以担保方法确保其债款完成的,能够依照本法规则设定担保。”就这个含义而言,担保所承当的职责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逝世事情发作的。因之,担保人双某不承当担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该承当确保职责。其理由是,确保的设定意图便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权益,维护买卖的安全。依据《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债款人逝世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任务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而这儿所说的没有实行,当然应该包含债款人的逝世所导致的没有实行。因而,确保人需持续实行担保职责。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主要从以下几点剖析:
榜首、债的概念与确保的法理精力。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依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职责的人是债款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依照法令的规则实行职责。
而确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款人担保债款人实行合同职责的一种协议,确保的设定意图便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权益,维护买卖的安全。假如债款人逝世就能发生确保职责消失、实体债款消失的法令效力的话,那么无疑商场经济秩序将遭到严重影响,或许会呈现“以死避债”或其他损害债款人的恶劣社会现象;确保作为维护买卖安全的一种方法更是将形同虚设。因而,从法理上剖析,确保人是有职责为意外逝世的债款人归还债款的。
第二、我国关于担保方面的法令规则直接支撑了确保人有必要在此种景象下持续承当担保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因而,相关于主债款、主合同而言,确保是确保人与债款人签定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实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款不存在时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也随之消除,可是债款人逝世债款并不就此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债款人伍某与确保人魏某的确保合同上并未约好确保规模与确保期间,对确保职责归于约好不明的景象,因而本案中魏某应当承当的是连带确保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也便是说,关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人则能够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即债款人能够挑选只申述债款人、一起同时申述债款人和确保人、直接独自申述确保人。换言之,即便债款人没有逝世,债款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职责担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现在因为债款人意外逝世,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申述担保人承当还款职责,契合法令规则。
第三、债款人逝世,债款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职责依然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 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能够看出,债款人逝世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款人的承继人应该在其承继的规模内清偿债款,所以确保人在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可依据追偿权,向债款人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则:“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维护”。本案中,告贷合同及确保合同均已实践实行,且合法有用,债款人伍某的合法权益应受法令维护。确保从其含义上说便是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担任实行,以确保债款人权力的完成。这儿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就应包含债款人逝世。告贷人汪某的逝世,并不等于主债款也随之消除,确保人魏某仍应在确保规模内对主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且债款人伍某申述时也处在确保的实行期之内,故债款人伍某要求确保人魏某归还告贷本息的诉讼恳求,法院应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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