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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可采用的证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3:40
咱们在日常日子中就劳作的相关问题很容易发作胶葛,而当劳作者和用人单位难免会发作劳作胶葛的时分,这个时分大部分的劳作者都会到劳作督查部分进行投诉或许到法院进行申述,在我国遵从的准则是谁申述谁举证的准则。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带来“发作劳作胶葛可采用的依据规模”的相关介绍,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则,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作者经过劳作保证督查、劳作争议裁定、行政复议等法令途径保护本身合法权益,或许请求工伤确认、工作病确诊与判定等,都需求供给证明自己建议或案子现实的依据。假如劳作者不能供给有关依据,可能会影响本身权益。因而,劳作者在平常的作业中,应该留意保存有关依据。首要的依据包含:
(1)来源于有关社会组织的依据,如发作工伤或工作病后的医疗确诊证明或许工作病确诊证明书、工作病确诊判定书、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寄出告发资料等的邮局回执;
(2)来源于劳作保证部分的依据,如劳作保证部分奉告投诉受理成果或查办成果的通知书等。
(3)来源于用人单位的依据,如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或许与用人单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通知书、出勤记载等;
(4)来源于其他主体的依据,如工作中介组织的收费单据;
在确认可采用的依据规模时,我们应留意到自己从前保存的依据。假如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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