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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在行诉法实施前的行政行为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2:29
【案情】
翁强伟原是一名国有修建公司的员工,八十年代初因长期限旷工被单位开除,但其户口仍属城镇居民。1989年3月翁强伟向其客籍地点地的乡政府恳求运用集体土地建房,同年3月26日翁强伟取得乡政府同意的一份《集体土地建房用地同意书》,同年5月即在该同意书用地规模内开工建房,但被翁强伟客籍地点的生产组阻挠,随后乡政府叫其中止施工并暂扣《同意书》。事过七、八年后,翁强伟再次持《建房用地同意书》开工建房,依然遭到生产组阻挠,遂后翁强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二审法院支撑了其诉讼恳求。跟着时刻的推移,案子的另一方当事人生产组却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不合】
针对生产组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审理后一致意见是驳回生产组的申述,但在驳回的理由上合议庭产生了不合。
第一种观念建议以超越申述期限为由驳回申述。
第二种观念建议以本案不属法院的受案规模为由驳回生产组的申述。
【审判】
以本案不属法院的受案规模为由驳回了生产组的申述。
【分析】
第一种观念建议以超越申述期限为由驳回申述,是依据“最高法《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诉权或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这一规则。本案中翁强伟是1989年3月取得乡政府同意的《建房用地同意书》,同年5月开工,在其开工时生产组已进行阻挠,从那时起生产组就现已知道乡政府对翁强伟作出的土地行政许可的内容,因而生产组的申述期限应当是从1989年5月份起计2年,生产组在2012年才提申述讼现已超越申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现在法院现已受理,那么就应当驳回申述。
但笔者以为法院以第二种观念,即不属法院的受案规模为由驳回生产组的申述更妥。理由如下:本案主要是要理清《行政诉讼法》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关于它们收效前的案子有无效能。除非法令、法规身还有明确规则,我国现行的法令、法规一般没有溯及力。《立法法》第84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安排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则在外。《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一般触及诉讼程序问题,但在法令检查中也或许触及。一般情况下,关于一切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无论是办理相对方是在实施前仍是实施后提起行政诉讼,一概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因而,法令、法规没有规则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向法院申述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只要对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才干依据《行政诉讼法》受理并进行法令检查。本案现已受理,应以此理由驳回生产组的申述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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