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8:19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和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则》的规则,特拟定北京市医疗事故判定程序。
一、请求:
病员或家族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提出质询或判定请求后,该医疗单位的医疗委员会部分应仔细调查核实,安排本单位内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予以判定并将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家族。
医疗单位对每一同医疗事故或事情病员方的招待须由专人担任。
判定结论应在病员或家族正式向医疗单位提出质询或判定请求书面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行尸检者,自尸检陈述作出后核算)。
医务人员应邀、聘在外单位作业期间所发作的医疗事情,由约请单位承当职责。但对定为医疗事故的职责者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则进行行政处理。
关于病员逝世的医疗事情应按有关尸体解剖查验规则发动家族进行尸体解剖以清晰确诊。医院应在家族提出质询时,清晰阐明进行尸体解剖查验的必要性,并将家族定见以书面形式记载在案。
两边当事人在对医疗事故或事情处理有争议时均可持医疗单位书面判定结论向该医疗单位地点区域的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判定请求,填写医疗事故判定请求表并一起按规则交纳判定费。
两边当事人对医疗事情已协议处理,若提出判定请求,则须先实行废止该协议的有关手续,再予以判定。
区(县)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判定请求后,依据有关规则决议是否受理,并在十五日之内予以正式答复。区(县)级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做出后,送交两边当事人,一起将参与该判定会专家名单及判定结论报市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存案。
两边当事人若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书面请求市级判定(以寄送出时刻为准),填写请求表,并按规则交纳判定费。
二、病历的处理准则:
发作医疗事故或事情的医疗单位应指使医疗质量管理部分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医疗事故或事情的各种原始材料,并予封存。
临床科室因判定需求摘录病历时,应得到病历封存部分赞同后方可就地摘录。原始病历答应对因抢救作业严重未能及时记载的内容在24小时内脚踏实地地补记。
在进行医疗事故判守时,医疗单位应担任供给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学材料复印件。
医疗单位地点区、县、市卫生行政部分及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可调阅原始病历;法院、检察院在受理两边当事人诉讼后需求查阅原始病历时,持正式介绍信并实行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借阅单上应标清份数、页数),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但答应患者或家族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分作业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分,于医疗事故判定会上由专家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