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21:3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晋民四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亚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镇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何亚夫,系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章守权(特别授权署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上虞市支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镇江东路399号。
负责人周翔,系该支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署理)徐卫红,系该支公司职工。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署理)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因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24日、11月14日二次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下称亚冠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何亚夫及其托付署理人章守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稳妥公司上虞市支公司(下称上虞人保)的负责人周翔及其托付署理人徐卫红、胡卫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定,1999年8月10日,亚冠集团向上虞人保请求投保,并在印制有“投保人未按约好付出稳妥费,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声明的财产稳妥归纳险投保单上盖章,投保单载明亚冠集团向上虞人保投保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财富归纳除,稳妥金额1594104元,稳妥费6376.42元。稳妥职责期限为1999年8月12日零时至2000年8月12日24时止。一起,对固定资产投堡规模作了清晰约好。投保单反面附有“中国人民稳妥公司绍兴分公司财产稳妥归纳险特约条款”,规则被稳妥人在签定稳妥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未交清稳妥费,本公司不负补偿职责。同年8月12日,上虞人保开具财产稳妥归纳险稳妥单。稳妥单签发当日,上虞人保即开具保费收据一份,收据上载明“今收到亚冠集团交来财产稳妥归纳险稳妥费6376.42元”。1999年12月17日清晨3时30分许,亚冠集团出产车间忽然发作火灾,焚毁设备、制品及存货等。事端发作后,亚冠集团当即告诉上虞人保,并提出理赔请求,上虞人保即于当天下午派人到现场勘验。1999年12月25日,上虞市公安局对火灾原因作出确定,发作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电器线路短路点燃可燃物所造成的。尔后,亚冠集团屡次经求上虞人保理赔,上虞人保以亚冠集团未按约交给稳妥费用为由回绝理赔。一起查明,亚冠集团虽于1999年12月16日开具给上虞人保载有6376.42元金额的进帐单一份,但该单上银行转讫章所盖日期为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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