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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经济补偿金与普通职工的一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6:32
劳作合同法调整的是一般劳作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而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管人员则归于特别的劳作者。当企业高管与一般劳作者满意恳求付出经济补偿金的状况时,两者之间的金额是相同的吗?
公司高管的经济补偿金与一般员工的相同吗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高管人员享有一般员工不享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任职资历、任职期限、任职程序都是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则操作,一般员工只要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即可,既没有公司法上特别任职资历的要求,也不需要实行任免等程序,也没有任职期限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等各项酬劳的核算和发放也往往不同于一般员工。可见,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劳作者。
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核算公司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
假如适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依照劳作者自己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核算其薪酬,那么明显违反了破产企业维护一般员工基本权益的立法精力。企业破产前,高管人员的薪酬一般会远远超出一般劳作者的薪酬水平,假如在企业破产时依然依照“一般员工”与“高管人员”两条线付出薪酬,在有限的清偿产业范围内,明显对一般劳作者晦气,也对后序的债务发生晦气影响。
从道理上来讲,管理层自身关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局势的形成也负有必定的职责,且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对劳作者的未来丢失的补偿有赋闲救助的性质,而高档管理人员一般有杰出的工作条件,依照员工平均薪酬核算高管人员的薪酬,从而核算其经济补偿金表现了对弱者的维护和对高管人员经营不善的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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