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2:07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87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改 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校园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育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责任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省施行国家九年责任教育准则,凡适龄儿童、少年有必要承受责任教育。
责任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必要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作业,坚持以公办校园为主。
施行责任教育,不收膏火、杂费,逐渐免收教科书费。
第四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施行素质教育,进步教育质量和水平,使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为培育社会主义建造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
第五条 本省责任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施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排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办理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教育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合理装备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园之间责任教育均衡开展,保证一切适龄儿童、少年依法相等享用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履行责任教育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做好责任教育相关作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详细担任责任教育施行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和变革、财务、人事、劳作和社会保证、公安、文明、卫生、建造、国土资源、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责任教育施行作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和校园履行责任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育质量以及责任教育均衡开展情况等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安排应当树立和完善责任教育督导评价和监测准则,拟定本行政区域责任教育督导作业规划并安排施行。督导成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述,作为责任教育作业查核的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