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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 邵某诉被告某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1:51

原告潘某、邵某诉被告某稳妥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新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潘冬慧,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世,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510132195410102421.
原告邵兵,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世,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510132197608102418.
以上二原告托付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以上二原告托付代理人李晓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我国大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21号。
负责人田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王平和,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李玉尧,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世,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9栋2单元3楼10号,系被告作业人员。身份证号:510102680818407.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潘冬慧、邵兵诉被告稳妥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理,于2006年2 月23日、3月2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冬慧、邵兵的托付代理人何庆伟、被告稳妥分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平和、李玉尧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邵万云(已逝世)在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作业期间,该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为公司一切职工购买了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意外损伤稳妥和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意外损伤稳妥两种险种。稳妥分公司收取三旺集团稳妥金后出具了稳妥单。该稳妥单载明医疗稳妥金1万元,身故稳妥金9万元,稳妥期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5日。2005年11月7日邵万云在施工时被跌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邵万云在新津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于 2005年12月1日因骨折导致肺栓塞经抢救无效逝世。稳妥分公司应按规定向死者亲属付出应得的稳妥金,稳妥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付出。原告恳求判令稳妥分公司付出邵万云的医疗费稳妥金1万元、身故稳妥金9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为证明其诉讼建议,供给以下依据资料:
1、2005年6月15日由分公司签署给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的稳妥单,该稳妥单上载明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职工交纳了稳妥费、稳妥金额为主险每人9万元,附加险每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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