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过户赠与房合同在手是否就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0:34【赠与合同收效时刻】虽未过户赠与房 合同在手就收效
沈阳市民陈大爷和老伴将一处平房转让给长子陈华,其时陈某并未处理过户手续。父亲逝世后,陈某却被母亲和仨弟弟告上公堂,以为他不应单独占有这份遗产。3月13日记者得悉:因房子是否过户并非赠与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法院判定陈某胜诉。
陈大爷在沈铁路有面积约30平方米的平房一处。2004年4月末,陈大爷与老伴李大娘将该房产转让给长子陈某,并写下房产转让证明。在这份证明上,陈大爷老两口、陈某和几个弟弟都签字、摁了手印。之后,李大娘将房子一切权证交给陈某,陈某一向占有、运用该房子。2004年底,陈大爷因病逝世。陈某和母亲及三个弟弟却争吵闹到法院。原告陈某诉称:“父亲在世时,咱们家曾召开了家庭会议,将那间平房转让给我。其时我没处理房子更名手续,但一向运用房子。后来房子动迁,我到公证处去处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他们却不赞同了,都想分这笔动迁款。我现在要求法院判令房子转让证明合法有用,将房子判归我一切。”
庭审时,被告之一的李大娘辩说明:“咱们尽管签订了那份房子转让证明,但陈某没办更名过户手续,所以转让合同不收效,这间平房的一切权仍归于我老伴和我一起一切。现在这间房应归于我老伴的遗产,不应该归陈某个人一切。”陈某的三个弟弟也都做出了与母亲相同的辩解。
那么,最初的房子转让证明是否有用呢?法院审理以为:房子一切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生意),陈大爷和李大娘将诉争房子转让给陈某的行为系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处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定赠与联系建立;未处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法院判定平房归原告陈某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