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20: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以下查看:
(1)查看交税人的账簿、记账凭据、报表和有关材料,查看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据和有关材料;(2)到交税人的出产、运营场所和货品寄存地查看交税人应交税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查看扣缴责任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运营状况;(3)责成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供给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4)问询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状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查看交税人邮递、邮递应交税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的有关单据、凭据和有关材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局的查看存款账户答应证明,查询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查询税收违法案子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能够查询案子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取得的材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的规则,税务机关对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曾经交税期的交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发现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并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能够依照该法规则的同意权限采交税收保全办法或许强制执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则,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必要承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查看,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隐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的规则,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和其他当事人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税务机关照实供给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8条的规则,税务机关查询税务违法案子时,对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和材料,能够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