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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7:13
重婚是指在自己有爱人或明知别人有爱人的情况下,又与别人成婚的行为。我国是实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准则的,重婚这一行为违背了法令规则。那么,重婚者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有哪些?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材料,期望能给您供给协助。
一、重婚的方式
1.法令重婚:指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处理成婚挂号。在实施单一挂号婚的我国,只需两边处理了成婚挂号,不管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现实重婚:指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只需两边揭露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也已构成重婚。
二、构成重婚须具有的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己存在有用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假如两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两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有必要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关于无效婚姻或可吊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吊销之前,仍归于有爱人的人,若与别人成婚,构成重婚。
2、有爱人者与别人成婚,包含两种方式:一是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这为法令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成婚挂号,但又与别人以夫妻关系同居日子,这为现实上的重婚。现实日子中基本上是现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首要表现方式。
同居不等于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日子寓居。俗称为姘居。
三、在确定重婚时应当留意以下问题
1、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重婚的差异。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日子,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那些应由品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差异。通奸是指两边或一方有爱人的男女,隐秘、自愿发作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爱人之外的人发作爱情。通奸、婚外恋都归于有悖社会主义品德的行为,一般由品德规范调整。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则归于婚姻法制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婚姻法第三条规则: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
3、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民事法令结果。婚姻法不光在总则中明令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并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则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令结果和法令职责。
四、重婚者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有哪些
根据现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诚职责的违背,它严峻侵略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节坚持权等一系列爱人权力。由此决议法令不光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赏罚,并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当赏罚性的补偿职责。
刑事赏罚重婚者是手法,维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意图。为此,婚姻法令准则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危害补偿准则,在立法上明确规则因重婚罪形成无过错方危害的,应当得到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则:“因重婚的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由此表现了对无过错方危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赏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假如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决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补偿职责。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则了只需具有包含重婚、通奸、遗弃等阻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对此,我国《婚姻法》合理学习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利经历,明确规则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这是我国婚姻法令准则中第一次设置的危害补偿准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范畴的民事职责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重婚这一行为严峻侵略了无过错方的爱人权力,由此决议法令不光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赏罚,并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当赏罚性的补偿职责。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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