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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特征是什么及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1:32
民事诉讼离不开根据,根据准则是民事诉讼准则的中心。民事诉讼根据是指可以证明民事案子实在状况的现实。而关于根据的确认,在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的成果,因而,评论民事诉讼中的根据确认有现实意义。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一、民事诉讼根据特征
民事诉讼根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根据的客观性,是指根据有必要客观存在的现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根据本身是客观的,实在的,而不是幻想的、虚拟的、伪造的。
所谓相关性,是指根据与证明目标之间具有的某种内涵的联络。
根据资料终究被采信为根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要,有必要看根据资料是否具有相关性,没有相关性的根据资料不能考虑采用为根据。其次,关于有相关性的根据资料,还应就其相关性的程度加以点评。
所谓合法性,是指根据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要求,不为法令制止。
合法性不只指根据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和供给,还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条件。归纳起来,合法性包含三个方面:搜集根据的合法性;根据方式的合法性;根据资料转化为根据的合法性。根据资料要成为根据有必要经过法令规则的程序。
民事诉讼根据的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根据有必要一起具有的特色,三者缺一不行。但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相提并论。客观性是民事诉讼根据的条件特色,没有客观性不行能有相关性和合法性。只要具有客观性的根据资料才有或许具有相关性。只要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的根据资料才有或许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根据资料假如一起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但不具有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行能成为民事诉讼根据。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则:“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状况和成果制造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许盖章。”也就是说,假如勘验状况和成果即使是客观的和与案子有相关的,但假如没有满意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根据。
二、民事诉讼根据的品种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则,将民事诉讼根据的品种由本来的七个品种增加到八个品种:
1、当事人陈说。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当事人陈说分为口头陈说和书面陈说,也可以分为对案子现实的陈说和当事人自认两类。当事人陈说作为根据的第一个品种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根据品种区分中的特征。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令关系的主体,因为与诉讼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议了当事人陈说具有实在与虚伪并存的特色。因而,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根据时应留意避免将虚伪的根据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关于当事人的陈说应结合本案的其他根据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假如仅有当事人的陈说,没有其他根据加以印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子实在的根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只因它的外观呈书面方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明的内容可以证明案子现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详细的表现方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收据、商标图画等等。因而,书证的首要的表现方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遍及被运用的一种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
3、依据。依据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标准、特征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依据是经过其外部特征和本身所表现的特色来证明案子的实在状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而,依据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根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依据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子、物品等);侵权所危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留传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种根据。它包含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根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依据的品种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色,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根据加以运用。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根据类型,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用作证运用的全部资料及其派生物;或许说,凭借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构成的能精确地贮存并反映有关案子状况的全部根据。从根据方式看,电子数据根据介于依据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QQ聊天记载等等。电子数据根据不只是信息技术开展的产品,也是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字产品开展的产品。新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电子数据根据作为新一类的根据运用,跟着科技的前进,往后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根据,关于确认电子数据根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巨细,然后确认案子现实,包含电子数据根据可采信确认和电子数据根据证明力的认可。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子现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子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有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两种。
7、判定定见。是指判定人运用专业常识、专门技术对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剖析、辨别、判断后做出的定论,称为判定定见。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本来的判定定论改为称判定定见。民事诉讼中的判定定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一般有医学判定定见、文书判定定见、痕迹判定定见、事端判定定见、产品质量判定定见、管帐判定定见、行为能力判定定见等等。
8、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必定的现实,对与案子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身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摄影、丈量后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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