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之运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23:57
摘要:针对巨额电费拖欠严峻影响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次序,安身当时电力商场的开展,论说依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必将有用下降电力运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实行。关键词:不安抗辩权;电力商场;电费收回;供用电合同;电力运营风险当时,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捆绑供电企业健康开展的沉重包袱,严峻影响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次序。面临日益增大的运营风险,习惯商场改变,依法收回电费,是化解电力运营风险的底子出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借合同进行诈骗,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准则,这关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实行和供用电胶葛的有用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和效果,给电费收回作业供给了强有力的法令支撑。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特征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亦称“确保实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好或许按照法令规则应领先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产业情况显着恶化,债款实行才能显着下降等情况,致使或许危及债款的实现时,可建议要求对方供给充沛的担保,在对方未供给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回绝实行。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实行的双务合同中。两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款,存在先后实行债款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一起实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实行一方行使的权力,着重于维护实行职责在前一方的利益。2、后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款未届实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或许性而不是一种实际,不用到对方现已付出不能时才答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实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实行期届满时的实际违约,它所直接危害的权力是先实行一方的债款等待。假如这种危害等待债款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实行期届满,便成为实际违约。3、后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实行才能显着下降,有不能实行债款的风险。这儿指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搬运财物、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严峻损失产品诺言或有其他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景象。这是先实行一方“不安”的原因地点,也是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根底。4、后实行职责的一方未供给恰当担保。假如后实行职责的一方当事人供给了恰当的担保,则先实行职责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款将遭到确保,不会遭到危害,所以合同将持续得以实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令依据从传统民法系统建立时起, 不安抗辩权准则就已存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则了不安抗辩权准则。如《德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则,“契约两边的当事人的一方应向他方当事人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产业情况于契约缔结后显形削减,有危及对待给付的恳求权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供给担保前,得回绝实行自己担负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则:“若生意后,买受人陷于商事上或非商人的破产情况,致使出卖人有损失价金之虞时,即便在出卖人曾赞同于必定期间后付出价金的景象,出卖人亦不负交给标的物的职责。但若买受人供给到期付出的确保者不在此限。”此外,瑞士、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不安抗辩权也均有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能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则,只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相似的规则,“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实行合同的切当依据时,能够暂时间断实行合同,可是应当当即告诉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实行合同供给了充沛的确保时,应当实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另一方不能实行合同的切当依据间断实行合同的,应当负违背合同的职责。”此条对行使条件的规则过于抽象。经过学习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于1999年3月公布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详细的明确规则,填补了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