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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东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1:18
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据此,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法令性质是清晰的——是一项根据。但惋惜的是,法令并没有清晰该根据归于民事根据、行政法上的根据,仍是刑事诉讼中的根据。
根据该法条文句剖析,其主语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谓语是“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其间,“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为动宾式结构,“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应可视为“事端确认书”的弥补成分而成为整句的补语,其间“处理交通事端”的施动者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途交通的主管行政机关)。故此,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是行政法上的根据,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时应选用的根据,应无疑问。可是,《交通安全法》(“法令职责”一章)规矩的对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正告、罚款、暂扣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没有依照职责确认书作出的条款。据此揣度,事端确认书的任务不是为行政处罚奠定根据根底。别的,确认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职责”是什么职责?与《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职责”是否共同?应该注意到,事端确认书中没有“差错”规矩。但公安部2004“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规矩“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从而在事端确认中引进了“差错”概念。这个“差错”与《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差错”属同一概念?本文作者以为,公安部没有权利就民事差错问题作标准性文件,交通警察无权就交通事端当事人的民事差错作出确认。所以,这两处“差错”是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内在。
第七十六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根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这一条文,是民事法令标准,是现行处理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和产业损害补偿胶葛的首要法令根据,其间没有提及“事端确认书”。明显,民事法令标准将“事端确认书”根本扔掉了。本条中的差错,是民法侵权法意义上的概念,本条中的职责,也即民事职责。差错的确认应以民法确认规矩确认,职责的承当也应以民事法令标准确认;承当职责应以差错和“根据”为条件,不以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为根据。当然,本条没有彻底扔掉“事端确认书”,其仍可以作为根据用来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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