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试用期员工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4:39
某公司因需求上马一个新项目,决议接收一批职工从事新项目的开发。周先生通过层层面试,终究被公司聘任。经洽谈,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其间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合同实行了不到两个月,公司因运营战略调整,决议吊销该新项目,包含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人规模。当公司人力资源部刘司理将这一决议告诉周先生时,周先生要求单位补偿两个月的薪酬,理由是:公司先提出免除合同没有提早30日告诉,应付出一个月薪酬的代告诉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没有理由解雇他,归于违法免除合同,应付出赔偿金。对这一“无理要求”,刘司理当场予以回绝。在办理完离任手续后不到两周,周先生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支撑了周先生的恳求。
分析:《劳作合同法》第21条规则,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从这一规则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与试用期职工免除劳作合同的,不能根据第40条第3项,即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则,即经济性裁人。用人单位要想免除试用期职工的劳作合同,有必要契合《劳作合同法》第39条规则的6种和第40条规则的2种景象的8种景象之一,不然便是违法的。
分析:《劳作合同法》第21条规则,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从这一规则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与试用期职工免除劳作合同的,不能根据第40条第3项,即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则,即经济性裁人。用人单位要想免除试用期职工的劳作合同,有必要契合《劳作合同法》第39条规则的6种和第40条规则的2种景象的8种景象之一,不然便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