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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成立 仍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1:24
费县姑娘王某传闻某粮食加工厂招用送货工人,使命是跟车给用户送大米、面粉等,每袋30公斤左右,遂前去应聘。老板见王某是女的,便通知王某这是重膂力活,王某干不了。但耐不住王某死缠烂磨,老板容许让她试一试。两边口头约好:试用期一个月,薪酬1000元,一个月后依据状况签定书面合同。但一个月后,老板却以“重膂力劳作用女工不合法”为由不赞同签定合同,并说曾经的口头约好也无效,只赞同给王某500元生活费。两边争执不下,王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恳求粮食加工厂与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并付出试用期薪酬1000元。裁定委审理后以为,《女职工忌讳劳作规模的规则》中规则,接连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越20公斤,连续负重超越25公斤的作业,为重膂力作业。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送货作业为重膂力劳作。一起,《劳作法》第5条规则:“制止组织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则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其他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作。”王某和粮食加工厂老板口头约好构成的劳作联系明显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所以是无效的,粮食加工厂不好王某签定书面合同是正确的。但劳作联系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劳作报酬的约好就不管用。招用女职工从事重膂力劳作是用人单位的错,不能让劳作者蒙受损失,关于工钱是两边商定的,是根本合理的。据此,裁定委判决:王某和粮食加工厂不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粮食加工厂付出王某薪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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