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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2:19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即监护的内容首要包含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维护、照料和管束)、产业监护(办理、维护)以及署理被监护人的权力。(注: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假如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爸爸妈妈与未成年子女,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联系实践便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则的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联系。亲权是爸爸妈妈根据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力和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首要包含三个方面:(1)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维护教养权、居处决议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2)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产业上的监护(子女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及为办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3)署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力。(注:拜见《德国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条。)有必要指出,亲权不包含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抚养与承继的权力责任。因而,假如爸爸妈妈因分家或离婚,一方中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中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承继的权力责任。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则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爸爸妈妈有教育、管束和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责任的规则,实践上属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束和维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爸爸妈妈的权力责任是相等的。但是假如爸爸妈妈离婚,子女不能一起与爸爸妈妈一起生活,爸爸妈妈将面对根据什么准则决议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关于离婚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准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单独行使准则,即离婚时法院确认由父或母一方单独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这首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71条(1979年修订、1980年1月收效)规则:“如爸爸妈妈离婚时,由亲属法院确认爸爸妈妈的哪一方应享有对一起子女的亲权。”“亲权仅得托付于爸爸妈妈的一方,但为子女的产业利益,得将产业监护之悉数或一部委诸他方行使。”《法国民法典》(1979年法典)第287条,美国《一致成婚离婚法》(1971年修订)第401条、第402条也有关于单独行使亲权的规则。
第二种立法类型采两边行使准则,即离婚后爸爸妈妈两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例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8年)第54条规则:“爸爸妈妈对自己的子女享有相等的权力和责任。”“即便在离婚之后,爸爸妈妈也依然对自己的子女享有相等的权力,并承当相等的责任。”“全部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都由爸爸妈妈洽谈处理。”“假如不能达成协议,有争议的问题由监护和维护机关在爸爸妈妈参与的情况下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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