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0:54
股权自在转让准则,是现代公司准则最为成功的准则之一。跟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树立与开展,国有企业的变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正与施行,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征集本钱、产权活动重组、资源优化装备的重要办法之一。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留意些哪些事项呢?
一、对方针公司进行尽职查询
针对方针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方针公司的股权结构、财物情况、负债情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方针公司规章的内容,特别要留意规章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则。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一起延聘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物评价组织等对方针公司的法令情况、财务情况、重要财物等事项进行尽职查询,并将尽职查询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好两项特有条款。其一,收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方针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公司法》第71条规则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抛弃优先购买权,并契合方针公司规章规则的相关条件后收效;其二,出让方的告诉责任:本意向书签定后必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告诉方针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承认。现在实践中常用的承认股权转让价格的办法有:榜首,直接以出让方在方针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价的方针公司净财物与出让方持股份额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方针公司账面净财物与出让方持股份额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经过投标、拍卖等竞价交易办法承认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告诉方针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则的时间内书面告诉方针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必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则至少30天)就是否赞同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实行公司规章规则的程序。
四、方针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依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则,其他股东不赞同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不然视为赞同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经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办法阻挠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切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悉数购买,不然有必要悉数抛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间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留意避免出让方与受让方经过阴阳合同危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傍边比较有用的办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两边一起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承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实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留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动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改变,不然就可能由于构成阴阳合同而遭到其他股东的贰言,乃至被法院吊销或许确定无效。2、假如方针公司其他股东以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遭到损害,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维护受让方的权力,应当在合同中约好方针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分或许被别人索赔时,受让方在必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清晰约好违约金规范或许危害赔偿的计算办法。
六、处理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和工商登记改变
仅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获得方针公司股东资历,新《公司法》第32条规则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承认股东资历方面的对内、对外效能。从实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维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力的视点考虑,这两项作业都应当赶快进行。此外,处理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和工商登记改变都需求方针公司及其他股东合作,假如方针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合作有关作业,受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历承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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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方针公司进行尽职查询
针对方针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方针公司的股权结构、财物情况、负债情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方针公司规章的内容,特别要留意规章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则。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一起延聘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物评价组织等对方针公司的法令情况、财务情况、重要财物等事项进行尽职查询,并将尽职查询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好两项特有条款。其一,收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方针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公司法》第71条规则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抛弃优先购买权,并契合方针公司规章规则的相关条件后收效;其二,出让方的告诉责任:本意向书签定后必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告诉方针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承认。现在实践中常用的承认股权转让价格的办法有:榜首,直接以出让方在方针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价的方针公司净财物与出让方持股份额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方针公司账面净财物与出让方持股份额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经过投标、拍卖等竞价交易办法承认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告诉方针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则的时间内书面告诉方针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必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则至少30天)就是否赞同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实行公司规章规则的程序。
四、方针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依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则,其他股东不赞同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不然视为赞同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经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办法阻挠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切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悉数购买,不然有必要悉数抛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间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留意避免出让方与受让方经过阴阳合同危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傍边比较有用的办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两边一起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承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实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留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动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改变,不然就可能由于构成阴阳合同而遭到其他股东的贰言,乃至被法院吊销或许确定无效。2、假如方针公司其他股东以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遭到损害,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维护受让方的权力,应当在合同中约好方针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分或许被别人索赔时,受让方在必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清晰约好违约金规范或许危害赔偿的计算办法。
六、处理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和工商登记改变
仅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获得方针公司股东资历,新《公司法》第32条规则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承认股东资历方面的对内、对外效能。从实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维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力的视点考虑,这两项作业都应当赶快进行。此外,处理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和工商登记改变都需求方针公司及其他股东合作,假如方针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合作有关作业,受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历承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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