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申请国家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5:35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决议书(2001)一中法委赔字第1号补偿恳求人李克祥,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市鸭元镇。托付代理人宁凤兰(李克祥之妻),52岁,汉族,无业,住址同李克祥。托付代理人李传胜(李克祥之子),29岁,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167部队后勤部执役。被恳求补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法定代表人姜良栋,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局长。托付代理人王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托付代理人张宽,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补偿恳求人李克祥于1999年1月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以下简称宣武分局)违法运用兵器、警械为由,向宣武分局恳求国家补偿。恳求宣武分局补偿医药费、差旅费、食宿费、护理费、日子补助费、误工损失费及精力补偿费合计人民币891000元。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作出(99)京公宣赔字第叭号不予补偿决议,以李克祥现有的病症与其在1997年三14日所受的外伤无因果关系为由,决议不承当补偿职责,对李克祥的恳求不予支撑。随后李克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2000年12月,李克祥以原理由向我院提出国家补偿恳求,恳求宣武分局补偿:1、已发作的医药费8633.50元、往后医治费10万元;2、护理费每日1125元及用于医治、诉讼所花费的车船费12825元;3、误工损失费128700元;4、残疾补偿金57600元;5、精力损失费10万元。经查看,李克祥的补偿恳求契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于2001年4月2日对该恳求正式立案查看。此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补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14日清晨2时许,宣武分局广外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绮罗旅馆执行任务时,误将李克祥当成犯罪嫌疑人,用枪托击打其头部,致李克祥当场晕倒。在查清李克祥不是犯罪嫌疑人后,宣武分局于当日带李克祥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进行诊治,CT查看成果为:未见清晰颅内血肿。开始确诊为:头外伤神经性反应。1997年5月19日,应李克祥的要求,宣武分局再次带李克祥到北京电力医院进行查看。经做脑电图等项查看,未诊治出因为头部外伤引起的身体反常。事发后宣武分局给付李克祥1000元补偿款并支付了李克祥在以上两医院进行诊治的一切费用。李克祥于1997年11月及1998年9月在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进行查看并住院医治,确诊为神经症、癫痫病。李克祥以为其所患疾病系因为宣武分局民警击打其头部外伤所引起,故于1999年1月向宣武分局提出补偿。1999年2月1日,宣武分局将李克祥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电力医院、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的医治病历进行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确定李克祥因1997年5月14日外伤,导致外伤性癫痫的依据缺乏。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对李克祥的补偿恳求,作出了不予补偿决议。另查,1999年1月14日至2月13日,李克祥及其妻宁凤兰在北京期间,宣武分局共支交给其二人现金7500元。2000年4月,支交给其二人火车票款230元。1999年2月13日为李克祥、宁凤兰交给住宿费100元。以上现实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门诊病历手册、CT查看报告单;北京电力医院脑电图报告单;通化市中心医院医疗手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李克吉祥宁凤兰亲笔书写的收条;丰台区绮罗旅馆住宿押金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的补偿准则,侵权行为产生了危害成果,受害人即依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虽在执行任务时,用枪托误将李克祥击倒,但无依据证明该击打行为是导致李克祥患有外伤性癫痫等疾病的直接原因。故李克祥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对其国家补偿的建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已给付李克祥的安慰性补偿,系该机关的自愿行为,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按照《中华人比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二条榜首款之规定,决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