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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仲裁案件中适用财产保全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9:02
在近来的审判作业中遇见这样一个事例:当事人刘某在某区三和家具厂作业进程中发作工伤事故,经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该厂未给刘某处理工伤保险,事发后也拒不付出任何工伤赔付费用。另查,该厂虽有价值近百万的设备,工人数十人,但其工商登记的性质却为个别工商户,经营者为邹某。故刘某以邹某为被申诉人向劳作裁定委提请裁定,要求邹某付出工伤保险补偿金。刘某在提请裁定后,调查到邹某又正在它县开办一家具厂,规划更大,行将投产。但该厂工商登记的性质仍为个别,经营者的姓名换成了其老公兄弟的姓名陈某,且了解到现在的三和家具厂厂房租期还有半年,有停产搬迁的痕迹。如此,也就是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三和家具厂,为了躲避有或许的数十万补偿金,呈现了搬运产业的痕迹。假如没有该厂的产业作为补偿的确保,关于刘某权益的确保将是非常晦气的,极有或许届时得到的是数十万的言而无信” 一张。为此,刘某在别人点拨下想到了产业保全,只需能对三和家具厂的现有产业进行保全,就不怕被诉人邹某改变工商登记、搬运产业。但当真实提出产业保全请求的时分却呈现了难题,劳作裁定委以无权施行保全办法为由将当事人转到法院,我院立案庭也从为处理过相似保全案子,即便是施行,也的确找不到相关的法令根据,一时不知从何下手。产业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产业或许被搬运、藏匿、消灭等景象,然后或许造成对好坏关系人权益的危害或或许使裁判机关将来的裁判难以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而对有关产业采纳维护办法的准则。其含义要害就在于维护好坏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实的完成。法院审判实务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产业保全包含诉前产业保全和诉讼产业保全两类。但不管哪一类,都有一个大前提是,保全争议胶葛的处理单位有必要是人民法院,即或是诉前产业保全,法令也规则在保全办法采纳后15日内好坏关系人有必要申述,不然免除产业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或许使判决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的,可以请求产业保全。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提交人民法院。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可以裁定,适用裁定法的规则。也就是说在商事裁定范畴也有与民事诉讼法相似的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关于好坏关系人权益的确保可以到达同民诉法相似的作用。可是纵观我国有关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法令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及其解说中,却找不到任何关于劳作争议裁定程序中怎么适用、能否适用产业保全办法的规则。由此才导致了本文中的当事人刘某呈现欲提出产业保全却请求无门的困境。首要,本案的状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产业保全的规则,此案并未由法院受理,其现尚处于劳作裁定阶段。别的,本案也不或许采纳诉前产业保全办法,由于法令明确规则了15日的期限,而处于裁定阶段的案子审结还有一个进程,除非刘某以15日为限不断重复向法院提出请求,这虽不违法但底子不具备实际操作性。再者,本案的景象也没有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根底,由于关于劳作争议裁定案子的处理,自有一套专门的规则。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则的状况下,劳作裁定程序中是不或许类推适用裁定法的。综上,本案中就呈现了一个法令适用和当事人权益维护的激烈抵触,也可以说反映出了法令规则和司法实务的一个空白。1993年公布的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作为沿用至今的处理劳作裁定胶葛的首要法规,拟定之初就未予考虑产业保全的问题。当然,九十年代的劳作争议,一般都不会触及多大的产业胶葛。并且那时的私营企业较之现在少,发作一些工伤赔付方面的胶葛,如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状况下也能得到较合理的处理,所以保全需求的抵触还不是非常显着。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在阅历了十几年的开展、丰厚之后,用人单位的品种也发作了显着的多样化。公司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单位、个别户等,都成了劳作法规所调整的用人单位,并且数量并不在少量。尽管法令明确规则这些单位都应该为劳作者处理强制工伤保险,但实际的数据是交纳了相关社会保险的务工者不到总数的一半,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尤甚。一旦发作工伤事故,补偿义务承当者就不是社会保险基金,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特别是那些作坊似的小工厂、个别户,极易发作抽逃资金,搬运产业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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