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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落户上海政策变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3:01

市公安局关于修正《上海市常住户口处理规则》的告诉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依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处理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处理规则,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处理规则》(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正,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修正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常常寓居的合法住所地挂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挂号权力受法律保护。
二、第八条修正为:重生婴儿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处理出世挂号,并挂号为非农业户口,但还有规则的在外。
团体户口和中心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作业户口人员的重生婴儿,不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处理出世挂号,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规则在本市处理出世挂号:
(一)爸爸妈妈两边均为本市单位团体户口(包含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团体户口,下同),重生婴儿能够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处理出世挂号;
(二)爸爸妈妈一方为本市单位团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团体户口,重生婴儿能够随本市单位团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处理出世挂号;
(三)爸爸妈妈两边均为学生团体户口,重生婴儿能够在本市的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出世挂号;
(四)爸爸妈妈一方为本市单位团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团体户口(或者是现役武士),重生婴儿能够向本市单位团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请求处理出世挂号,经区、县公安机关同意后,处理出世挂号手续。
现役武士重生婴儿的户口挂号,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武士的,重生婴儿能够在女武士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出世挂号;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重生婴儿能够在本市的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出世挂号。
爸爸妈妈两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侨居国外,其在国内出世、具有我国国籍的重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请求处理出世挂号,经区、县公安机关同意后,处理出世挂号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团体户口处理出世挂号的重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同处理户口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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