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车辆丢失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3:54单位为购买的新车在稳妥公司办理了包含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并交纳了稳妥费。出险后,稳妥公司以该丢掉车辆未获得正式车牌,稳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能为由,拒不补偿。近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判定这家稳妥公司败诉,向车主付出丢车补偿金70800元, 2008年1231日,唐河县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造办公室(简称唐河县项目办)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1月1日经过稳妥业务联系人在中华联合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包含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盗抢险稳妥金额补偿限额为72000元,并交付了相应稳妥费,稳妥期间自2009年01月02日零时起至2010年01月01日24时止。在签定稳妥合一起,稳妥公司供给了空白格局投保单,唐河县项目办仅在该空白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其时该格局投保单上并没有特别约好的项目,稳妥公司也未向唐河县项目办口头或书面清晰奉告特别约好条款中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2009年1月16日7时许,该车被盗,报警后唐河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未破。因稳妥公司回绝补偿,2009年5月有12日,唐河县项目办诉至唐河县法院,要求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约好付出稳妥金70800元。
法院以为,两边在相等自愿的根底上签定了车辆稳妥合同,尽管该车缔结合一起没有收取正式的机动车车牌,可是被告明知该车无正式的车牌号牌而以发动机号为替代号牌赞同承保,并收取稳妥费用,应视为两边达成了约好,故该合同应为有用合同。现原告的车辆被盗,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稳妥补偿金70800元,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撑。被告称在该稳妥单上特别约好一栏有:“本保单盗抢险职责自收取正式车牌并经本公司修改之次日零时起收效,稳妥止期不变”。但被告只收取保费而不承当补偿义务,违反了合同公正准则,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稳妥法》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收效能。”由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并未向原告清晰阐明,且投保单是被告印制的格局合同,而该合同中“特别约好”的几项条款系手写体,原告称在签定合一起,并未发现“特别约好”有手写体,其时的投保联系人亦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所以合同中“特别约好”的几项条款存在显着瑕疵,不发收效能。法院一审判定稳妥公司付出原告车辆补偿金70800元。案子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担负。 一审判定后,稳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