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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0:49
无证驾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后,稳妥公司是否应该承当理赔职责?人民法院对相关案子进行审理后以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稳妥公司首要是对受害人承当社会职责,只需法令未直接作出详细在外性规矩,稳妥公司就应承当交强险相应职责。
事例:
2008年6月26日,原告就其一切的摩托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稳妥合同期间自2008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5日。2009年3月7日19时,原告驾驭投保车辆与另一辆两轮摩托相撞,形成对方车主受伤,两车受损。交警确定原告承当事端首要职责。经交警调停,原告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当对方医疗费8000元,在交强险险额内承当对方车损1106元。当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交强险合同予以理赔遭拒后,将被告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实行稳妥合同。
被告辩称,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端确定书现已载明原告持有的驾证是C3型,其仅能够驾驭C3类型车辆,而闯祸摩托车应当持有D证的人员才能够驾驭,根据稳妥合同和相关的法令规矩,原告应当被视为无证驾驭,所以回绝原告诉讼恳求。
审理状况: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驾驭的系三轮摩托车,而原告持有的C3驾照无权驾驭上述车辆,应当确定原告无证驾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矩,稳妥公司应当补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
争议焦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稳妥公司是否应当补偿原告因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矩,稳妥公司不该补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
另一种观念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矩,稳妥公司应当补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
分析: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念首要是在法令适用上产生了不合。他们建议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均是现行有用的法令,关于本案两个法条都有被适用的或许。假如按照《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规矩,稳妥公司能够拒赔。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矩,稳妥公司应当承当职责。此刻就涉及到当两个有用法令条款发作抵触时应当怎么处理的问题,发作法令抵触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的规矩处理。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2007年12月29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经过时间比《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晚故应当优先适用;从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法令位阶高于《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故应当优先适用。
别的,从设置交强险的立法原意来看,有利于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削减救助求偿的环节,有利于充分发挥稳妥的社会保障功用,保护社会安稳。这样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比《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能更好地完成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应当优先适用。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院的上述判定是正确的。当然有问题也能够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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