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则发作必定的堆叠乃至抵触。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怎么适用,存在发作不一致时怎么处理问题。《物权法》榜首百七十八条对此作了准则性规则:“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法令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材料,将担保法与物权法存在的不一致剖析如下。欢迎阅览!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剖析
经过以下八点比较二者的不同:
一、清晰了独立担保的约好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榜首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七十二条榜首款规则:“建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经过比照可知,物权法施行后,除非法令对独立担保还有规则,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好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能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清晰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能区别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以本法榜首百八十条榜首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规则的产业或许第五项规则的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给质押产业时建立。”
经过比照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根底联系(合同)与物权变化的效能相提并论”的观念,将根底联系(合同)与物权变化的效能区别开来,除非法令还有规则或合同还有约好,担保合同一经成当即收效。合同收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处理典当挂号或许搬运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职责。
三、典当物的规模扩张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采用罗列加归纳方法对典当物的规模作了规则:“下列产业能够典当:(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典当人一切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三)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五)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能够典当的其他产业。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同时典当。”也就是说,只需法令明文规则能够典当的产业才干处理典当。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条则采用罗列加扫除的方法:“债款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产业能够典当:(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缔造用地使用权;(三)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四)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缔造的建筑物、船只、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令、行政法规未制止典当的其他产业。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同时典当。”
经过比照可知,较之担保法,物权法规则,只需法令、行政法规未制止典当的产业,就能够进行典当,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如对动产典当的规模不作约束。
四、新增了起浮典当准则
我国《担保法》对起浮典当准则未作规则。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一条对起浮典当作了明文规则:“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出产经营者能够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典当,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债款人有权就完成典当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五、部分典当物的典当挂号效能规则不一致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则,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八条规则,以交通运输工具典当的,典当权自典当合同收效时建立;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因而,自2007年10月1日起,以航空器、船只、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处理典当,,只需签定典当合同,典当权即建立,仅仅挂号后才干对立好心第三人。
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先后效能规则不一致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经过比照可知,物权法没有采用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而坚持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的准则下,统筹公正的准则对债款人供给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法令效能作了区别。这既有利于维护债款的完成,也避免了程序的繁琐和费用的扩展。
七、典当产业转让的约束愈加严厉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榜首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
八、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挂号部分要求挂号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剖析
经过以下八点比较二者的不同:
一、清晰了独立担保的约好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榜首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七十二条榜首款规则:“建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经过比照可知,物权法施行后,除非法令对独立担保还有规则,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好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能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清晰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能区别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以本法榜首百八十条榜首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规则的产业或许第五项规则的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给质押产业时建立。”
经过比照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根底联系(合同)与物权变化的效能相提并论”的观念,将根底联系(合同)与物权变化的效能区别开来,除非法令还有规则或合同还有约好,担保合同一经成当即收效。合同收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处理典当挂号或许搬运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职责。
三、典当物的规模扩张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采用罗列加归纳方法对典当物的规模作了规则:“下列产业能够典当:(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典当人一切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三)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五)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能够典当的其他产业。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同时典当。”也就是说,只需法令明文规则能够典当的产业才干处理典当。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条则采用罗列加扫除的方法:“债款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产业能够典当:(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缔造用地使用权;(三)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四)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缔造的建筑物、船只、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令、行政法规未制止典当的其他产业。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同时典当。”
经过比照可知,较之担保法,物权法规则,只需法令、行政法规未制止典当的产业,就能够进行典当,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如对动产典当的规模不作约束。
四、新增了起浮典当准则
我国《担保法》对起浮典当准则未作规则。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一条对起浮典当作了明文规则:“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出产经营者能够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典当,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债款人有权就完成典当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五、部分典当物的典当挂号效能规则不一致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则,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八条规则,以交通运输工具典当的,典当权自典当合同收效时建立;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因而,自2007年10月1日起,以航空器、船只、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处理典当,,只需签定典当合同,典当权即建立,仅仅挂号后才干对立好心第三人。
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先后效能规则不一致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经过比照可知,物权法没有采用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而坚持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的准则下,统筹公正的准则对债款人供给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法令效能作了区别。这既有利于维护债款的完成,也避免了程序的繁琐和费用的扩展。
七、典当产业转让的约束愈加严厉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榜首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我国《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
八、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挂号部分要求挂号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