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8:05
摘要: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准则,该准则开始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发作了严重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实行准则加以建立,意图在于避免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维护先实行方的合法权益。关于不安抗辩权准则,尽管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在合同法公布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但体系论说不安抗辩权准则并对该准则在我国的执行提出详细建议的文章好像尚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念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侧重对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根由、适用条件、法令效能、合理性以及与预期违约准则的联系等重要问题作了比较深化的讨论,客观念评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准则,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怎么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准则的建议。关键词:合同法 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1 导言1999年3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然后完毕了我国长时刻缺少一致合同法的前史。可以说,这部合同法学习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很多的立法、司法经历以及学者的学说理论,在某些方面还有打破性的开展。可是,在这样一个承继、开展、打破的过程中,怎么消化传统的合同法准则,使世界各国的先进经历成功移植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并能够接纳新理论、新经历,这的确是一个充溢不确定性、需求实践来充沛验证的复杂问题。一起,一部法令的孕育和拟定,包含着一系列法令准则的发明和更新。任何一项法令准则都不是随便发作的,它有必定的法学常识资源和理论布景。不安抗辩权就是在这部法令中所正式建立的,有着丰厚的法学常识资源和理论布景的一项法令准则,不言自明,也相同充溢着不确定性,相同需求实践来验证。应该说,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和准则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发作了严重影响。而现在要将其归入我国现行的法令准则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效果,咱们就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些问题:不安抗辩权准则到底是什么样的?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令准则框架下找到适宜的定位?怎么合理的界定其与预期违约准则的逻辑联系?现行立法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则是否完美以及怎么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关于这些问题,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合同法公布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可是,就笔者阅览规模所及,全面体系论说不安抗辩权准则并对该准则在我国的执行提出详细建议的文章好像尚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在现在这个时刻,结合我国合同法实践和学者专家的观念,博采众长,对不安抗辩权进行一下理论上的反省与整合有着必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 不安抗辩权的法令界定和立法根由2.1 不安抗辩权之法令界定抗辩是一法令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指控的辩解,也适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辩驳或对原告恳求的回绝,或是一种反诉的恳求。所谓抗辩权,是指对立恳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力建议的权力,也被称为贰言权。[1]其功用在于经过行使权力而使对方恳求权消除,或使效能延期发作。双务合同实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契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立对方当事人的实行恳求权,暂时回绝实行其债款(合同责任)的权力。双务合同实行中的抗辩权包含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实行抗辩权[2]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归于一时抗辩权[3]或推迟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实行抗辩权[5],传统大陆法将它界说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着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6]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其是指双务合同建立后,依据合同约好应领先实行合同责任的当事人在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不能实行合同责任,或许有不能实行合同责任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实行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实行合同责任的权力。我国的一致合同法初次正式、全面地引进了不安抗辩权这一合同准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