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2:59
发布部分: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经过,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独当一面地行使和实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与企业工会安排协作同事,共谋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安排,代表和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安排,承受上级工会安排的领导。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具有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依法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报县级以上当地工会存案。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安排,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员工有权按照《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参与和安排工会,展开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员工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请求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加以约束和阻遏。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树立工会安排。 请求树立和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组成工会列入企业规章。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筹建企业的一起筹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树立工会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开业后未树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令、法规,辅导和协助企业组成工会。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我国工会规章》和本法令的规则树立和吊销,企业不得随意树立、兼并、吊销工会安排。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缺乏25人的,由会员选举产生安排员一人,安排会员展开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女员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工会应当树立女员工委员会;缺乏25人的,能够设女员工委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员工人数较多的,应当装备专员工会工作人员,其人数由上级工会同企业洽谈确认。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会法》,实行《我国工会规章》规则的责任;讨论经过集体合同所触及的劳作报酬、工作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等事项;讨论决定工会同企业行政洽谈商洽的其它事项;对企业出产经营方案和出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