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时被误切正常器官的赔偿判决书有什么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4:12
正常器官手术时被误切补偿事例
2003年12月5日,严女士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依据CT查看确诊严女士为“十二指肠肿瘤”,并建议住院手术。严女士住院后,该医院给予惯例查看,可是没有发现肿瘤细胞。在没有满足依据确诊肿瘤的情况下,该医院仍是决定给严女士实施“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中,手术医师没有做快速病理查看来确诊,行将严女士的“整个胰头、十二指肠、胆囊、空肠上段和半胃”同时切除,术后病理陈述:被切除的器官没有肿瘤细胞。
严女士术后呈现:1、胰源性糖尿病、糖尿病神经病变;2、胃肠功能紊乱;3、倾倒综合征;4、脂肪泻;5、胰管扩张;6、焦虑状况等。并被奉告往后将存在长时间的医疗依靠。
在严女士的哥哥与该医院交涉过程中,警方介人并对其采用强制措施。
终究获赔40余万元
由于交涉不成,严女士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补偿,法院托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能燎定,成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法院又托付上级医学会从头判定,成果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细微职责,依照细微职责,严女士的丢失只能得到10%一20%左右的补偿,严女士及家族无法撤诉。
撤诉后,严女士家族来到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卢意光律师以为,医院在没有病理依据的情况下,将正常器官误以为恶性肿瘤,并过错切除,形成患者终身残疾并需求长时间的医疗依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
所以,再次申述后,严女士提出了要求中华医学会判定的请求,法院赞同了严女士的请求,中华医学会的判定陈述以为:1、对疑问、严重手术病例无术前评论记载,手术计划挑选草率;2、手术专家会诊无文字记载;3、术前未将手术或许的并发症向患方充沛奉告,如术后糖尿病:消化功能障碍等;4、术前确诊为十二指肠肿瘤,术中探查不标准、不细心,在肿物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未向患者交待冰冻病理查看的利害,未做冰冻病理查看,便行手术切除胰、十二指肠等脏器;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违背了医院工作制度和普通外科的医治惯例,与患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所患“环状胰腺”较为稀有,术前病史7年,确诊存在难度,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07年7月24日出具一审判定书,判定被告补偿原告436548.6元。
手术过程构成侵权
这份判定书采用了中华医学会的判定定论,以为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手术医治过程中,存在违背工作制度和普通外科医治惯例等过错行为,构成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的危害,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咱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这份判定书:
1、适用法令:
判定书所依据的法令为《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来核算补偿数据。
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是个评论得很剧烈的论题,问题的本源在于我国法令关于人身危害的补偿标准还没有彻底一致,导致相同的危害结果呈现不同的补偿数额。在本案巾,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是正确的,由于它契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令原理。
2、职责份额:
本案中,共有三份医学会的判定,并且有三个不同的定论,法院最终采用了中华医学会的判定定论,并判令被告承当80%的补偿职责,咱们以为也是正确的。
尽管判定陈述仅仅是依据的一种,没有凹凸等级之分,可是明显中华医学会的判定陈述事实上更有威望和公信力,剖析定见也愈加透彻,所以应当采信中华医学会以为医方承当首要职责的判定定论。
3、后续医治费: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条对医疗费的规则:医疗费依照对患者形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医治所发作的医疗费用核算,凭证付出,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的确需求持续医治的,依照根本医疗费用付出。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用,实施一次性结算,由承当医疗事故职责的医疗机构付出。
在本案中,法院以为:关于往后医疗依靠,因没有发作,且严女士所供给的依据尚缺乏于证明有必要是多少,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则,往后的确需求持续医治的依照根本医疗费用付出,故本案不予支撑。也便是,一审法院以为,严女士应当荏实践发作后另案建议。
2003年12月5日,严女士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依据CT查看确诊严女士为“十二指肠肿瘤”,并建议住院手术。严女士住院后,该医院给予惯例查看,可是没有发现肿瘤细胞。在没有满足依据确诊肿瘤的情况下,该医院仍是决定给严女士实施“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中,手术医师没有做快速病理查看来确诊,行将严女士的“整个胰头、十二指肠、胆囊、空肠上段和半胃”同时切除,术后病理陈述:被切除的器官没有肿瘤细胞。
严女士术后呈现:1、胰源性糖尿病、糖尿病神经病变;2、胃肠功能紊乱;3、倾倒综合征;4、脂肪泻;5、胰管扩张;6、焦虑状况等。并被奉告往后将存在长时间的医疗依靠。
在严女士的哥哥与该医院交涉过程中,警方介人并对其采用强制措施。
终究获赔40余万元
由于交涉不成,严女士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补偿,法院托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能燎定,成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法院又托付上级医学会从头判定,成果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细微职责,依照细微职责,严女士的丢失只能得到10%一20%左右的补偿,严女士及家族无法撤诉。
撤诉后,严女士家族来到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卢意光律师以为,医院在没有病理依据的情况下,将正常器官误以为恶性肿瘤,并过错切除,形成患者终身残疾并需求长时间的医疗依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
所以,再次申述后,严女士提出了要求中华医学会判定的请求,法院赞同了严女士的请求,中华医学会的判定陈述以为:1、对疑问、严重手术病例无术前评论记载,手术计划挑选草率;2、手术专家会诊无文字记载;3、术前未将手术或许的并发症向患方充沛奉告,如术后糖尿病:消化功能障碍等;4、术前确诊为十二指肠肿瘤,术中探查不标准、不细心,在肿物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未向患者交待冰冻病理查看的利害,未做冰冻病理查看,便行手术切除胰、十二指肠等脏器;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违背了医院工作制度和普通外科的医治惯例,与患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所患“环状胰腺”较为稀有,术前病史7年,确诊存在难度,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07年7月24日出具一审判定书,判定被告补偿原告436548.6元。
手术过程构成侵权
这份判定书采用了中华医学会的判定定论,以为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手术医治过程中,存在违背工作制度和普通外科医治惯例等过错行为,构成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的危害,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咱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这份判定书:
1、适用法令:
判定书所依据的法令为《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来核算补偿数据。
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是个评论得很剧烈的论题,问题的本源在于我国法令关于人身危害的补偿标准还没有彻底一致,导致相同的危害结果呈现不同的补偿数额。在本案巾,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是正确的,由于它契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令原理。
2、职责份额:
本案中,共有三份医学会的判定,并且有三个不同的定论,法院最终采用了中华医学会的判定定论,并判令被告承当80%的补偿职责,咱们以为也是正确的。
尽管判定陈述仅仅是依据的一种,没有凹凸等级之分,可是明显中华医学会的判定陈述事实上更有威望和公信力,剖析定见也愈加透彻,所以应当采信中华医学会以为医方承当首要职责的判定定论。
3、后续医治费: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条对医疗费的规则:医疗费依照对患者形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医治所发作的医疗费用核算,凭证付出,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的确需求持续医治的,依照根本医疗费用付出。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用,实施一次性结算,由承当医疗事故职责的医疗机构付出。
在本案中,法院以为:关于往后医疗依靠,因没有发作,且严女士所供给的依据尚缺乏于证明有必要是多少,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则,往后的确需求持续医治的依照根本医疗费用付出,故本案不予支撑。也便是,一审法院以为,严女士应当荏实践发作后另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