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1:54一、 两岸婚姻法律问题研讨
(一)前史留传婚姻问题研讨因为前史原因,自两岸展开游览、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对立日益突出。关于这种因特别前史原因形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处理。假如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能够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准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纳当事人不通知不自动干涉的做法。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前史婚姻,我国法院详细处理方法如下:
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爱人别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供认其存续。留在大陆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免除了婚姻联系,但两边均未再婚,现两边自愿恢姻联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则处理;去台一方按照台湾区域规则与留在大陆的一方免除了婚姻联系,但两边均未再婚,现两边自愿康复婚姻联系的,可供认其婚姻联系存续。
2、对现已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案子,假如两边均未再婚,现两边恳求康复夫妻联系的,人民法院能够用裁决刊出原判定,宣告婚姻联系康复。
3、两边别离后,一方或两边再婚后的爱人已离婚或逝世,现两边自愿康复婚姻联系的,应当从头处理成婚挂号;一方或两边再婚后的爱人健在,现两边自愿康复与原爱人的婚姻联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准则,先与再婚爱人免除婚姻联系,再按有关成婚的规则处理。
4、两边别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别人成婚,或许长时间与别人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的,准则上供认这种婚姻联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大陆一方为与原爱人康复联系,提出与再婚爱人离婚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依《婚姻法》作出判定。
5、去台一方回大陆久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爱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则处理。
(二)两岸婚姻挂号
法律问题研讨跟着台湾与大陆往来的日益一再,两岸通婚人数日积月累,有关数据显现,两岸通婚数量已超越12万对,并且还显现出日渐增加的趋势。
1、 成婚挂号。
依据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经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挂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则,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机关。
依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则,处理成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本的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自己无爱人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请求成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二)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用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台湾居民在大陆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爱人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