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打逃跑行为人应该如何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1:05
交通肇往后不能够躲避职责,应当承当自己所犯下的过错,一旦确定为逃逸的状况,那就不只承当补偿职责了,还应当承当法令职责。那么,在肇往后惧怕被打而逃跑应当怎么处理?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应的内容,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交通肇往后因惧怕被打逃跑
王某,个别运送从业人员,某日晚十时许驾驭三轮车经过某十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将南北走向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头部着地颅脑严峻损害当场逝世。王某下车发现李某已无呼吸,遂驾车脱离事端现场回家。在向父亲倾诉详细通往后,其父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王某家将其捕获。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问及其肇往后为何要逃跑,其称由于天晚,自己又撞伤人了,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怕被害人家族发现人身后打他,加之离自己的家近,所以才跑回家给父亲批注状况后报案的,并再三声明自己真的不是为了躲避法令制裁。经事端职责确定,王某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案发后,王某家族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相关费用,并已得到被害人家族的体谅。
二、行为人应该怎么判刑
关于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定见较为共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族活跃报案,王某亦自愿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的行为应确定为自首。
王某虽肇往后有脱离现场的行为,但结合本案详细案情,不该确定为是肇往后逃逸,且被害人的逝世是闯祸其时就发作的,而不是因逃逸形成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二)王某脱离现场的行为不是交通肇往后逃逸
对交通肇往后犯罪嫌疑人脱离现场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而应经过其脱离现场的所做所为对其片面心理活动进行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则,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而且有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以交通闯祸罪处分。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意图多为躲避法令制裁,但也不扫除部分知法、遵法公民在案发后因迫于惧怕受害人家族亲朋或围观大众因激愤而对其自己进行殴伤而脱离现场后,经过将状况向单位或家族批注并报警承受法令处理的景象。本案中王某脱离现场的行为从根本案情中能够看出是肇往后手足无措时回家求助于父亲,并非是为躲避法令追查。故,笔者以为对犯罪嫌疑人肇往后逃离现场的行为的动机和意图做必要的区别,有利于确保法令的精确适用,对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罚当其责。
(二)被害人的逝世与王某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不该确定为“因逃逸致人逝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则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儿的“逃逸致人逝世”应这样了解:逃逸行为在前,被害人逝世的损害成果在后,是犯罪嫌疑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逝世成果。原其立法意图是为了避免或有用削减交通闯祸者致伤被害人后不管其死伤或许放任其死伤成果后脱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假如一旦行为人构成闯祸罪后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现场,对其就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则,加剧处分,也即咱们在学理上常见的“情节加剧犯”。而本案中,行为人闯祸的其时,被害人现已逝世,即逝世成果发作在逃逸行为之前,当然不能适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则量刑。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交通肇往后惧怕被打而逃跑的行为不该当确定为逃逸的行为,假如是确定为逃逸应当从重进行处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交通肇往后因惧怕被打逃跑
王某,个别运送从业人员,某日晚十时许驾驭三轮车经过某十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将南北走向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头部着地颅脑严峻损害当场逝世。王某下车发现李某已无呼吸,遂驾车脱离事端现场回家。在向父亲倾诉详细通往后,其父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王某家将其捕获。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问及其肇往后为何要逃跑,其称由于天晚,自己又撞伤人了,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怕被害人家族发现人身后打他,加之离自己的家近,所以才跑回家给父亲批注状况后报案的,并再三声明自己真的不是为了躲避法令制裁。经事端职责确定,王某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案发后,王某家族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相关费用,并已得到被害人家族的体谅。
二、行为人应该怎么判刑
关于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定见较为共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族活跃报案,王某亦自愿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的行为应确定为自首。
王某虽肇往后有脱离现场的行为,但结合本案详细案情,不该确定为是肇往后逃逸,且被害人的逝世是闯祸其时就发作的,而不是因逃逸形成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二)王某脱离现场的行为不是交通肇往后逃逸
对交通肇往后犯罪嫌疑人脱离现场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而应经过其脱离现场的所做所为对其片面心理活动进行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则,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而且有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以交通闯祸罪处分。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意图多为躲避法令制裁,但也不扫除部分知法、遵法公民在案发后因迫于惧怕受害人家族亲朋或围观大众因激愤而对其自己进行殴伤而脱离现场后,经过将状况向单位或家族批注并报警承受法令处理的景象。本案中王某脱离现场的行为从根本案情中能够看出是肇往后手足无措时回家求助于父亲,并非是为躲避法令追查。故,笔者以为对犯罪嫌疑人肇往后逃离现场的行为的动机和意图做必要的区别,有利于确保法令的精确适用,对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罚当其责。
(二)被害人的逝世与王某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不该确定为“因逃逸致人逝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则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儿的“逃逸致人逝世”应这样了解:逃逸行为在前,被害人逝世的损害成果在后,是犯罪嫌疑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逝世成果。原其立法意图是为了避免或有用削减交通闯祸者致伤被害人后不管其死伤或许放任其死伤成果后脱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假如一旦行为人构成闯祸罪后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现场,对其就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则,加剧处分,也即咱们在学理上常见的“情节加剧犯”。而本案中,行为人闯祸的其时,被害人现已逝世,即逝世成果发作在逃逸行为之前,当然不能适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则量刑。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交通肇往后惧怕被打而逃跑的行为不该当确定为逃逸的行为,假如是确定为逃逸应当从重进行处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