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怎么认定遗嘱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3:50
核心内容:遗言有哪些呢?他们的效能是怎样的?怎样确认遗言的效能?下文,听讼网小编现已给我们具体整理出相关的内容,供我们参阅,望对我们有协助。
遗言有哪些,怎样确认遗言的效能
遗言分为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公证遗言。各种遗言之间的效能不同,《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榜首、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言无效
《承继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定见》第36条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的遗言部分无效
《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定见》第37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第三、遗言的其他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景象
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假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定见》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定见》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认无效。
《定见》39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
《承继法》第二十一条规则,遗言承继或许遗赠附有责任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应当实行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责任的,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遗产的权力。
《定见》43条规则,附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责任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
遗言有哪些,怎样确认遗言的效能
遗言分为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公证遗言。各种遗言之间的效能不同,《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榜首、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言无效
《承继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定见》第36条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的遗言部分无效
《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定见》第37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第三、遗言的其他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景象
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假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定见》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定见》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认无效。
《定见》39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
《承继法》第二十一条规则,遗言承继或许遗赠附有责任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应当实行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责任的,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遗产的权力。
《定见》43条规则,附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责任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