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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0:00
交通闯祸中“闯祸逃逸”的了解与适用
“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闯祸行为首要已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根本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经过的《 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 )第3条规则:“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条第2款第(1)至第( 5)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据此,建立“交通闯祸后逃逸”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要件:
1.行为人的交通闯祸行为具有《解说》 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规则的景象之一,也便是行为人的交通闯祸行为首要有必要已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根本犯。
2.行为人有必要是根据为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而逃跑。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
除上面已论及的在确定行为人有无躲避法令追查意图时,应充分考虑区别不同状况,掌握有无报案条件和或许的要素以外,在有些交通闯祸案子中,还应留意掌握行为人对其闯祸行为的知道状况以及逃逸后又自首的景象。假如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闯祸后逃逸,那么,即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况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抛弃其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自动投案,照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管其间断逃逸是根据个人良心发现仍是惧怕罪责加剧等何种原因,该过后“间断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从前逃逸行为的确定,而仅确定其过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隔确定,而不宜彼此冲抵。理由如下:
1.《刑法》 第24条规则的违法间断,是指在违法过程中,自动抛弃违法或许自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交通闯祸罪是过错犯、成果犯,不或许存在违法间断的景象。交通闯祸后逃逸仅是交通闯祸罪中的法定加剧量刑景象之一,对间断逃逸的行为,不能与违法间断相类比,更不能相提并论;
2.所谓“逃逸间断”实质上是行为人自动完毕逃逸持续状况,与违法人过后自动退赃并无实质差异,该过后行为在能建立自首的状况下,应当确定为自首,在不符合自首的状况下,也能够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判处的情节,但不影响对其从前行为性质的确定;
3.在发作因闯祸人逃逸而致受伤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的状况下,所谓的“间断逃逸”行为不影响“逃逸致人逝世”的确定,同理,也不影响“交通闯祸后逃逸”行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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