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4:31
摘 要:本文侧重论说了稳妥欺诈的共犯问题,并对这方面的几种学术观念提出了个人观念。
关键词:刑法 稳妥欺诈 共犯 论评
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从实际状况看,这类一起违法首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以下简称投保人等)之间一起成心欺诈稳妥金的,能够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二是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等)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稳妥金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罪的共犯论处;三是投保人等与稳妥公司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保方人员)内外勾通,一起成心欺诈稳妥金的行为,在必定条件下能够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第一种一起违法是稳妥欺诈罪最为典型的共犯方式。对第二种方式的共犯有争议的是,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是否能够构成片面共犯。有人以为,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则具有特别性,即稳妥欺诈的共犯在鉴定人等不知情或单方面成心时仍可建立。其间单方面成心的状况属片面共犯。
关于不知情也可构本钱罪共犯”的问题。笔者以为,实践中投保人等为骗赔往往向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受贿,但这并不能标明其彻底清楚投保人等是为了骗赔而受贿。虽然在现实上接受了贿赂,但假如投保人等并未奉告其预备骗赔,也无其他依据证明稳妥事端鉴定人等知道投保人等的骗赔意图,那就不能确认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即使其在客观上出具了利于骗赔的资料,也不能确认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构本钱罪的共犯。当然,他们的行为有或许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中介安排人员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
关于单方面成心构成片面共犯”的问题。在实践中,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未与投保人等彼此勾通,仅仅偶尔或意外得知投保人等预备骗赔后,出于各种原因(如对稳妥公司不满,为了泄愤)而成心向投保人等出具虚伪的证明资料的,确实契合片面共犯”的建立条件。但这种景象恐怕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剖析,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证明。由于要证明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未与预备骗赔的投保人等通谋,却在知道投保人等要骗赔后私自为其供给虚伪证明助其骗赔是十分困难的。
对第三种一起违法,在定性上、理论及实务上均有较大争议。首要有如下几种观念:
一是主犯决定说。该说以为,定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仍是定稳妥欺诈罪应依据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效果来确认。假如保方人员是稳妥欺诈的主犯,由其建议、安排施行违法,而投保人等处于隶属位置,则定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假如投保人等是稳妥欺诈罪的主犯,由其建议、安排施行违法,而保方人员处于隶属位置、只起非必须效果的,则定稳妥欺诈罪。这是由于一般状况下罪与刑是紧密联系的,科罪是量刑的条件,量刑是科罪的成果。
二是一般主体决定说。该说以为,假如保方人员与欺诈违法人彼此勾通,一起欺诈稳妥人的稳妥金的,建立稳妥欺诈的共犯,依一起违法处分。
三是特别主体决定说。该说以为,投保人等与保方人员内外勾通骗得稳妥金的状况即投保人等使用保方人员进行违法,对各一起违法人应当按照保方人员使用职务或作业之便构成的违法科罪量刑,即视具体状况对各一起违法人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当参加一起欺诈稳妥金的保方人员为国家作业人员时,各一起违法人均构成贪污罪;当参加一起欺诈稳妥金的保方人员为非国家作业人员时,各一起违法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当参加一起欺诈稳妥金的保方人员中既有国家作业人员又有非国家作业人员时,为从严惩治,对各一起违法人也要以贪污罪论处。四是区别对待说。该说以为,投保人等与保方人员一起成心施行欺诈稳妥金的行为,假如保方人员没有使用职务之便,施行稳妥欺诈行为的,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假如使用职务之便,一起成心施行稳妥欺诈行为,在保方人员是国家作业人员时,构成贪污罪;在保方人员不是国家作业人员时,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键词:刑法 稳妥欺诈 共犯 论评
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从实际状况看,这类一起违法首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以下简称投保人等)之间一起成心欺诈稳妥金的,能够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二是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等)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稳妥金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罪的共犯论处;三是投保人等与稳妥公司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保方人员)内外勾通,一起成心欺诈稳妥金的行为,在必定条件下能够构成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第一种一起违法是稳妥欺诈罪最为典型的共犯方式。对第二种方式的共犯有争议的是,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是否能够构成片面共犯。有人以为,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则具有特别性,即稳妥欺诈的共犯在鉴定人等不知情或单方面成心时仍可建立。其间单方面成心的状况属片面共犯。
关于不知情也可构本钱罪共犯”的问题。笔者以为,实践中投保人等为骗赔往往向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受贿,但这并不能标明其彻底清楚投保人等是为了骗赔而受贿。虽然在现实上接受了贿赂,但假如投保人等并未奉告其预备骗赔,也无其他依据证明稳妥事端鉴定人等知道投保人等的骗赔意图,那就不能确认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即使其在客观上出具了利于骗赔的资料,也不能确认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构本钱罪的共犯。当然,他们的行为有或许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中介安排人员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
关于单方面成心构成片面共犯”的问题。在实践中,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未与投保人等彼此勾通,仅仅偶尔或意外得知投保人等预备骗赔后,出于各种原因(如对稳妥公司不满,为了泄愤)而成心向投保人等出具虚伪的证明资料的,确实契合片面共犯”的建立条件。但这种景象恐怕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剖析,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证明。由于要证明稳妥事端的鉴定人等未与预备骗赔的投保人等通谋,却在知道投保人等要骗赔后私自为其供给虚伪证明助其骗赔是十分困难的。
对第三种一起违法,在定性上、理论及实务上均有较大争议。首要有如下几种观念:
一是主犯决定说。该说以为,定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仍是定稳妥欺诈罪应依据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效果来确认。假如保方人员是稳妥欺诈的主犯,由其建议、安排施行违法,而投保人等处于隶属位置,则定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假如投保人等是稳妥欺诈罪的主犯,由其建议、安排施行违法,而保方人员处于隶属位置、只起非必须效果的,则定稳妥欺诈罪。这是由于一般状况下罪与刑是紧密联系的,科罪是量刑的条件,量刑是科罪的成果。
二是一般主体决定说。该说以为,假如保方人员与欺诈违法人彼此勾通,一起欺诈稳妥人的稳妥金的,建立稳妥欺诈的共犯,依一起违法处分。
三是特别主体决定说。该说以为,投保人等与保方人员内外勾通骗得稳妥金的状况即投保人等使用保方人员进行违法,对各一起违法人应当按照保方人员使用职务或作业之便构成的违法科罪量刑,即视具体状况对各一起违法人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当参加一起欺诈稳妥金的保方人员为国家作业人员时,各一起违法人均构成贪污罪;当参加一起欺诈稳妥金的保方人员为非国家作业人员时,各一起违法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当参加一起欺诈稳妥金的保方人员中既有国家作业人员又有非国家作业人员时,为从严惩治,对各一起违法人也要以贪污罪论处。四是区别对待说。该说以为,投保人等与保方人员一起成心施行欺诈稳妥金的行为,假如保方人员没有使用职务之便,施行稳妥欺诈行为的,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假如使用职务之便,一起成心施行稳妥欺诈行为,在保方人员是国家作业人员时,构成贪污罪;在保方人员不是国家作业人员时,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