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例如何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4:52
网友发问:
虚报注册本钱罪是一种经济违法,而经济违法是一种行为人严峻违背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那么,虚报注册本钱罪事例该怎样剖析?
辽阳律师回答:
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罪的事例剖析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定时刻】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28岁,原系乌鲁木齐市某典当行司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1997年8月6日被拘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某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假造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本钱100万元,骗得了乌鲁木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运营执照,虚报注册本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则,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
被告人管某辩称,其没有假造过证明文件。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管某在片面上没有虚报注册本钱、骗得工商挂号的成心,事实上在某公司建立后,也补足了公司的资金;被告人管某的行为未形成严峻后果,也不触及其他违法。故被告人的行为仅仅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管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世界业务部的员工。1996年1月,管某为了能以公司名义参加乌鲁木齐市典当职业指派无业人员余某填写了一份请求开办某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某盗用其岳母胡某的身份证和相片,假造了一份胡某出资58万元参加某公司的书面请求;又运用其与新疆某物业办理公司司理马某运营上的联系,在马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运用马某的身份证、相片和公司印章,假造了一份马某出资40万元参加某公司的书面请求。后管某又假造了一份内容为“乌鲁木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帐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1996年1月24日为100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兵团支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行长的马XX,要求马XX为其加盖银行公章。马XX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意图,在管某制造的虚伪资信证明上加盖了开发区支行公章。管某持此虚伪资信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某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实践验资就出具了“某公司具有资金100万元,其间胡某出资58万元,马某出资40万元,余某出资2万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某还假造了一份虚伪房子租借合同,用以证明某公司有运营场所。1996年1月29日,在实践没有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管某凭上述一系列虚伪的证明,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建立某公司。该局以为管某供给的书面证明契合公司注册挂号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某公司运营执照,核定的运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某随后以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帐户。
某公司建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运营活动。1996年6月,某公司和新疆金穗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各出资25万元,开办乌鲁木齐市某典当行,被告人管某任董事长。典当行开业后不久,人民银行告诉典当行的注册本钱有必要到达国家规则的500万元才干持续运营。为使典当行的注册本钱到达这一数额,管某便运用某公司的3个帐户“倒帐”和提取现金。在某公司建立后的1年零7个月时刻里,管某运用某公司开立的3个帐户“倒帐”和提取现金累计1215.2万元。其间,1996年8月份,管某经过私人联系,从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兵团支行行长尹为安手中得到3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265467万元和42.47632万元的公款支票,将其间65.133787万元打入某公司帐户,旋即又将入帐金钱中的25万元转到某典当行帐户上,作为某公司的扩股资金。同年9月,管某又从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40万元,将其间25万元转入某典当行,作为另一股东的扩股资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管某运用虚伪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本钱100万元,骗得公司挂号,虚报的注册本钱数额巨大;管某在骗得了公司挂号后,不只不在核定的运营范围内展开运营活动,反而运用公司帐户“倒帐”,为其他公司虚伪注入本钱活动供给便当,损坏国家对工商、金融活动进行的监控、办理,后果严峻。被告人管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应依法惩办。某公司挂号后,其帐户上的资金数额尽管超出过100万元,但这些资金仅仅某公司用于“倒帐”及提取现金的来往资金,不能证明是管某后续投入的注册本钱,更不能证明管某在请求公司挂号注册时就具有这些资金,故这一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则,于1999年11月15日判定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判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管某不服,以一审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作为其上诉理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管某运用虚伪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虚报注册本钱100万元骗得公司挂号,虚报注册本钱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应当依法惩办。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定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于1999年12月13日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虚报注册本钱罪是一种经济违法,而经济违法是一种行为人严峻违背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那么,虚报注册本钱罪事例该怎样剖析?
辽阳律师回答:
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罪的事例剖析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定时刻】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28岁,原系乌鲁木齐市某典当行司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1997年8月6日被拘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某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假造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本钱100万元,骗得了乌鲁木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运营执照,虚报注册本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则,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
被告人管某辩称,其没有假造过证明文件。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管某在片面上没有虚报注册本钱、骗得工商挂号的成心,事实上在某公司建立后,也补足了公司的资金;被告人管某的行为未形成严峻后果,也不触及其他违法。故被告人的行为仅仅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管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世界业务部的员工。1996年1月,管某为了能以公司名义参加乌鲁木齐市典当职业指派无业人员余某填写了一份请求开办某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某盗用其岳母胡某的身份证和相片,假造了一份胡某出资58万元参加某公司的书面请求;又运用其与新疆某物业办理公司司理马某运营上的联系,在马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运用马某的身份证、相片和公司印章,假造了一份马某出资40万元参加某公司的书面请求。后管某又假造了一份内容为“乌鲁木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帐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1996年1月24日为100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兵团支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行长的马XX,要求马XX为其加盖银行公章。马XX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意图,在管某制造的虚伪资信证明上加盖了开发区支行公章。管某持此虚伪资信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某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实践验资就出具了“某公司具有资金100万元,其间胡某出资58万元,马某出资40万元,余某出资2万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某还假造了一份虚伪房子租借合同,用以证明某公司有运营场所。1996年1月29日,在实践没有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管某凭上述一系列虚伪的证明,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建立某公司。该局以为管某供给的书面证明契合公司注册挂号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某公司运营执照,核定的运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某随后以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帐户。
某公司建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运营活动。1996年6月,某公司和新疆金穗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各出资25万元,开办乌鲁木齐市某典当行,被告人管某任董事长。典当行开业后不久,人民银行告诉典当行的注册本钱有必要到达国家规则的500万元才干持续运营。为使典当行的注册本钱到达这一数额,管某便运用某公司的3个帐户“倒帐”和提取现金。在某公司建立后的1年零7个月时刻里,管某运用某公司开立的3个帐户“倒帐”和提取现金累计1215.2万元。其间,1996年8月份,管某经过私人联系,从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兵团支行行长尹为安手中得到3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265467万元和42.47632万元的公款支票,将其间65.133787万元打入某公司帐户,旋即又将入帐金钱中的25万元转到某典当行帐户上,作为某公司的扩股资金。同年9月,管某又从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40万元,将其间25万元转入某典当行,作为另一股东的扩股资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管某运用虚伪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本钱100万元,骗得公司挂号,虚报的注册本钱数额巨大;管某在骗得了公司挂号后,不只不在核定的运营范围内展开运营活动,反而运用公司帐户“倒帐”,为其他公司虚伪注入本钱活动供给便当,损坏国家对工商、金融活动进行的监控、办理,后果严峻。被告人管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应依法惩办。某公司挂号后,其帐户上的资金数额尽管超出过100万元,但这些资金仅仅某公司用于“倒帐”及提取现金的来往资金,不能证明是管某后续投入的注册本钱,更不能证明管某在请求公司挂号注册时就具有这些资金,故这一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则,于1999年11月15日判定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判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管某不服,以一审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作为其上诉理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管某运用虚伪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虚报注册本钱100万元骗得公司挂号,虚报注册本钱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应当依法惩办。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定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于1999年12月13日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