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则,农村土地“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生产运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三条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流通中不得改动土地一切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的期限也不能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且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一起还规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私行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第三十八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规则,“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又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士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商场,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准则,答应农人以转包、租借、交换、转让、股份协作等方式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开展多种方式的适度规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