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串通投标案联想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0:49案情:某县某镇政府主办的某农贸市场,在猪肉货摊招标过程中,原猪肉经营户,在招标大会前彼此勾结,摊主甲提议各招各的货摊,其他人不得抬标,赞同的话,每人先交2千元压金。如谁违背,这压金就平摊给其他摊主。定好后每人签了名,交钱到摊主乙开的暂时存折上。因为他们的私自作梗,从而使主办方的招标招标活动两次流产。其间一次是摊主丙在会上大喊:“标价不合理,咱们不参与”,其他人一哄而散,迫使政府压低标价择日重招。在第2次的招标会上,摊主丁报价后无人抬标而中标。随即,摊主丁在会上对其他摊主讲:今晚我请客,各位弟兄到我家喝酒去。局面适当紊乱,迫使主办方又一次间断招标。为此,主办方询求有关部分的法令支撑。最终,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依法对相关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分,保证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表彰。回忆整个案子,环绕案子的定性、处分、履行等许多法令环节,先后呈现了很多焦点:
焦点一:哪一个部分法令?
事发后,在政府和谐会上,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履行《招标招标法》,由修建行政部分统辖。理由是,一是《招标招标法》调整规模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是特别法。二是《招标招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后法优于前法。根据上述两点,以为工商部分无统辖权。第二种定见以为:应有工商部分统辖。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有五点,一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第1款:“招标者不得勾结招标,举高标价或许压低标价”,规则了工商部分有权办理。而《招标招标法》第3条第1款清晰规则了:工程缔造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缔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有必要根据《招标招标法》,也便是法理上所说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可是该法仅是修建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修建行政主管部分统辖,并未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此条款中所有的招标招标行为,进行悉数的特别处理,不能以偏概全。二是至于后法优于前法,对同一部法令而言较为有用,对不同内容的法令就不适用了。三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招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责任分工定见的告诉》第3条规则,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的缔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招标活动的监督法令,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四是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年1月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制止勾结招标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则》第2条第1款:“本规则适用于缔造工程承揽、成套设备或许其他产品的购买、企业承揽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租借等范畴进行招标招标中的勾结招标招标行为”,此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条款进行了细化,清晰经营场所租借勾结招标招标行为,仍由工商部分统辖。五是刚刚公布,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招标招标法令》也未扩展解说,仍是《招标招标法》的延伸,没有对此类型的勾结招标行为进行特别处理。纵观下来,工商部分对此类案子的统辖是法令赋予的义无反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