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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商认为其专利侵权赔偿金过高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5:45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今后,权利人的丢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答应费均难以确认的,法院可依据专利权的类型、授权时刻、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刻、规划、情节等要素,确认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补偿
江某享有脱水桶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江某发现福州某百货公司出售涉嫌侵权产品,遂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查明,涉嫌侵权品为北京某公司出产,福州某百货公出售,泉州某公司向福州某百货公供货。泉州某公司开具的《出售单》证明单批次供货数量为12个,但供货的总数量为12个仅有两被告的陈说,考虑到两被告同为本案的好坏关系人,其陈说尽管彼此共同,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而,涉案产品的详细出产、出售数量在本案中无法查实。
法院经比对,被控侵权品落入讼争专利维护规划,侵略了涉案专利权。法院以为,归纳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等要素,裁夺侵权补偿额。法院判定:北京某公司、福州某百货公司中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略;北京某公司补偿江某经济丢失二十万元。
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诉称: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应补偿被上诉人20万元过高,且缺少相应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的注册资本共三十万元,不具备大规摸出产能力,出产出售的涉案产品为试出产产品,在涉案产品尚未被商场认可的情况下不可能批量出产;
二、被上诉人也没有供给任何依据资料以印证上诉人除了试出产上述十二个涉案产品外,还有出产涉案产品。
三、即使上诉人所出产的产品存在侵权,作为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丢失或许上诉人因出产涉案产品所获赢利。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供给任何依据以证明其丢失或上诉人所获赢利。所以,在被上诉人未就上述事项供给相应依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以上诉人所供给的依据作为判定补偿的依据。
四、上诉人所出产出售的涉案产品的出售单价仅一百多元,即使获利也是微利;
五、被上诉人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刻是2010年5月,而被上诉人建议上诉人侵权的时刻是2010年9月,期间仅4个月。
二审法院以为,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明其丢失及上诉人获利的依据,原判适用定额补偿正确,但依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要素,原判裁夺上诉人北京某公司补偿被上诉人江某经济丢失二十万元过高,对此,本院将恰当进行调整。二审法院判定,北京某公司补偿江某经济丢失十万元。
要点阅览:
侵略专利权的补偿数额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践丢失确认;实践丢失难以确认的,能够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确认。权利人的丢失或许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以确认的,参照该专利答应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认。
权利人的丢失、侵权人取得的利益和专利答应使用费均难以确认的,法院能够依据专利权的类型、授权时刻、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刻、规划、情节等要素,确认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补偿(此法定补偿额适用于被诉侵略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今后)。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以为一审法院判定其补偿给专利权人的20万元补偿金过高,因而,北京某公司上诉,诉称理由触及:注册资本、出产规划、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涉案专利授权时刻、侵权时刻等。二审法院裁夺改判北京某公司补偿专利权人经济丢失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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