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9:59青岛公务员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则
青岛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公务员参与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在编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经承认后新发作的有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办理。
我市规则,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一类危险职业费率履行,现在是0.7%。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纳,员工个人不缴费。员工参与工伤保险后,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规模、工伤确定、劳动能力判定、待遇规范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则履行。
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在参与工伤保险前现已发作的工伤,而且各单位现已依照工伤发作时的政策规则处理的,各单位能够持有关材料到本单位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求工伤承认。经承认后新发作的有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办理。其他待遇仍按原途径处理。
该告诉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到时,全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兼并办理,悉数实施市级统筹。各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经审计后全额上解青岛市财务局工伤保险财务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