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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相关事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9:24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能够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必要是或许判处操控、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尽管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反之,则不会被取保候审,而只能采纳其它比如拘捕之类的强制办法。 因为取保候审是一种不通过关押而对犯罪嫌疑人施行操控的办法,所以,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家族都期望自已的亲属能取得取保候审,所以他们往往会提出取保候审恳求。应该说,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族提出的恳求,只需契合条件,均应取得同意。惟有此,才不会使取保候审准则形同虚设或变相消失;也惟有此,才能使取保候审准则真实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与含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准则在履行方面又是怎样的呢?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仅想就事论事,略谈一二。
案子根本现实:
2006年7月6日,委托人甲在小区熟行走时,乙(受害人)无端上前寻事。甲遂给其兄丙打电话谈了遭受之事。丙闻听后,从单位赶到事发地址,见乙仍在,即上前将乙打伤。7月9日,丙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甲因而延聘律师并要求为丙恳求取保候审。
办案进程
承受委托后,笔者当即依照法律规则的程序,与侦办机关取得了联络。为了使取保候审的恳求不致于盲目提出,能契合法律规则,笔者在提出取保候审前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丙,从丙处了解了根本案情(与委托人甲的叙述相差无几)。随后,笔者又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受害人乙的伤情鉴定结论没有作出,并且,他们考虑到拘留的期限,拟将丙提请检察院同意拘捕。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没有确认,案子的性质尚不能定性,笔者向承办人提出了为犯罪嫌疑人丙取保候审的恳求。不想,笔者提出的恳求承办人却不予承受。理由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内,未被拘捕之前,他们是不会处理取保的,恳求也是不会承受的。最终,虽经笔者一再着重此属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但也仅仅将恳求书留下罢了,成果其实早已显而易见。一周后,笔者向侦办机关问询恳求的成果,清晰奉告,已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批捕恳求,等拘捕后再恳求吧。此刻,受害人乙的伤情仍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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